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9:26:00 142 人看过

(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会议,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5日 05: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首套房相关文章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
    2023-04-24
    306人看过
  • 浙江省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批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是专门从事地面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和环境的科学管理,采取有偿方式为业主、用户提供良好的工作或居住环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行业,为扶植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加强对这一行业的管理,现对我省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的审批作如下规定。一、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的审批。省级单位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由省城乡建设厅审批,市、县级单位组建物业管理公司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公司设立的审批条件:1、有二十万元以上的货币注册资金;2、有合法的管理章程;3、有固定的注册及经营地点;4、有管理物业所需的管理机构和各类人员,专业管理人员按建设面积10万平方米计算,多层房屋配6人,高层大楼配8人,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少于5人,其中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经营须提供下列资料:1、申请物业管
    2023-06-10
    219人看过
  •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八号(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推进平安建设,保障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023-04-24
    164人看过
  • 行政程序管理:浙江省
    1.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规范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2.一般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或具有相应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管辖。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12-27【实施日期】2005-12-27【发布单位】【文号】省政府令第2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二、第二条改为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安全防范),
    2023-07-04
    478人看过
  • 浙江省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4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职业培训工作,提高省级职业培训实效,特制订《浙江省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2015年11月26日浙江省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职业培训项目是指由省人力社保厅对技能人才或从事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人员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活动。第三条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取得实效。第四条省级职业培训项目分为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技能人才师资培训、非遗传承技能人才培训项目三类。培
    2023-06-04
    235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一、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为条例提供了法律基础,确保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2.条例明确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定义、职责和执法主体,为劳动监察提供了清晰的执行框架。3.条例规定了监察内容与程序,确保了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及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监督。4.通过这些条款,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也被引导遵守劳动法规,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二、监察职责与执法主体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职责包括宣传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等。1.监察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这些部门应建立专门机构,并受到财政预算保障。2.监察机构配备专门的监察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核发证件,确保了执法的专业性和权威性。3.条例还规定了监察员的选任、培训和管理,确保监察工作的规范进行。
    2024-02-08
    246人看过
  •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2000年8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8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于2000年8月25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28日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包括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
    2023-06-12
    351人看过
  • 浙江省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保障职业介绍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职业介绍工作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劳动行政规章,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服务,保障劳动者就业和单位用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职业介绍机构是劳动力市场运行的组织载体和服务中介机构,劳动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均可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第四条省、市、地、县(区)劳动部门建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其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由当地就业管理服务局、处负责管理。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以下称非劳动部门)申办职业介绍机构需向当地县以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其开办资格,确定业务范围,批准开办,并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第六条《职业介绍许可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当地劳动部门颁发。实行年检制度。非
    2023-06-10
    288人看过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本的内容是什么?
    现在很多小区都有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可以对小区的卫生、安全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和业主既和谐又矛盾的存在着,为了更好对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解决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本,对物业管理存在疑问的都可以参考一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本的内容。最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2024-01-15
    467人看过
  • 关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车位租金有关内容
    一、关于《物业管理条例》车位租金有关内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在首先满足本
    2023-04-13
    147人看过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
    各市(地)、县(区)财政局、物价局、残联,省级(含驻浙中央部属)各单位:现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意见为了积极推动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分散安置劳动就业工作,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即浙政发[1994]175号规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的管理,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通知》(浙政发[1994]175号)和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凡在本省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从1995年1月1日起,均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5%的比例接收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应
    2023-06-10
    168人看过
  • 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户口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暂住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第二章登记与领证第五条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报办理:(一)年满十六周岁、跨设区的市市区、县(市)的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超过一个月的,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申领《暂住证;(二)同
    2023-11-14
    412人看过
  • 浙江省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浙江省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1-12生效日期:2001-03-01发布部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2000年9月2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护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条例。属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及技术信息,包括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及流程、配方、样品、数据等。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保密措施是:(一)企业
    2023-06-05
    183人看过
  • 浙江省人大对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草案进行初审
    29日召开的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草案进行了初审,标志着开始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企业用于区别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可以代表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信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近年来,浙江省企业商号特别是知名商号被侵权的现象不断出现,并呈逐年蔓延趋势。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许多纠纷久拖未决,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为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将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列入2006年立法一类计划。草案明确了企业名称近似标准。根据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但并未具体规定近似的标准。实践中,被一些企业钻空子进行恶意注册。草案主要从商号和行业角度作了规定: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同行业,企业商号间字音相
    2023-04-23
    178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首套房
    词条

    首套房的定义是指购买仅拥有的唯一住房。首套房的购房者应当年满18周岁,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同时所购房产应当为普通住房,房产面积不超过90平米。买第一套房贷款首付比例最低为20%。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 更多>

    #首套房
    相关咨询
    •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12条是怎样的?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20
      养殖生产者应当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品种、规模、方式和期限进行养殖生产。
    •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48条是什么条款?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3
      在禁渔期,渔业船舶和个人不得携带禁止作业的网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
    •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31条还有哪些条款?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水产养殖用水和养殖水体的水质,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渔业捕捞应当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水域内作业。
    •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七条怎么写?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3
      单位、船舶和个人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排放物达到渔业水质保护标准;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等国家禁止排放的物质。
    •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3
      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文物鉴定机构,按照其职责负责文物的定级鉴定、和其他鉴定工作。有条件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文物鉴定组织,受省文物鉴定机构委托,承担相关文物鉴定工作。从事文物鉴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及其鉴定工作的开展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