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有效监管,日前,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08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
《通知》明确了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一是基金收支实行统一筹集基金、统一使用基金、统一管理结余基金。二是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市级统一,数据集中管理,实时监控。
《通知》还提出了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主要措施:一是调整市、县基金预决算编制方式,由市级统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二是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由市、县两级核算和管理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原有的滚存结余上交市级集中管理,每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在规定时间全部上缴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再划入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三是明确市、县两级政府的责任。每年县级经办机构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级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缺口资金全部由市级统筹调剂解决,确保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四是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管。市级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对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证基金安全运行。
按照《通知》要求,2008年8月31日前,北部湾经济区内的各市(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及柳州市启动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其余各市于2008年12月31日前启动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协调解决制度在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各地市级统筹工作推进的情况,自治区将适时组织人员赴各市督查,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如期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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