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有权拒绝国家征地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20:41:54 59 人看过

征地农民享有的土地补偿知情权,表现为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通知征地农民土地补偿标准、金额配置补助费的基准、金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公告日起45日以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为单位制定征用补偿,制定配置方案并公告。农民也享有调查结果的认可权,表现为补偿登记,根据《征收土地公告方法》的土地补偿公告后,土地所有权人、承包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根据调查结果的确认书和所有权登记文件,在指定的进行补偿登记。最后享有补偿方案的听证权,是指征地实施机构批准制定的征地补偿方案后,依法进行补偿配置方案公告,征地实施机构再次听取征地农民的意见,征地农民仍有权申请听证。征地行为是政府行为,如果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存在不合法行为,违规操作,则农民可以不在补偿协议书上面签字,拒绝土地被征用。

农民工有权参加失业保险

读者黄建来电:我与杭州某企业正准备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替我交纳失业保险,我能要求企业为我交纳失业保险吗?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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