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6-16 19:48:31 133 人看过

在国家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被征地者会失去土地权利,因此需要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而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中产权确实属个人家庭所有的,其补偿费会付给本人(家庭)。被征用土地上由集体种植的青苗,其补偿费会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青苗属于农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的,其补偿费交给承包者。为防止征地费用被截留、侵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公布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

在国家进行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对被征地者所失去的土地权利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包括耕地补偿费及其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多年生林木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其计算方法是:1、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付给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用于再生产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不能分给农民个人消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中产权确实属个人家庭所有的,其补偿费付给本人(家庭);被征用土地上由集体种植的青苗,其补偿费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青苗属于农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的,其补偿费交给承包者。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费用被截留、侵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3、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4、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5、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

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因此,针对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如下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该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这一规定表明,不同地区的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并且需要上级政府的审核和备案。

其次,根据该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这表明,在征用土地时,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的因素,并对这些因素进行合理的补偿。

最后,根据该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例如,对于一些特殊的用地,如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等,可以采取较高的补偿标准;对于一些难以估价的用地,如荒地、沙漠地等,可以采取较低的补偿标准。

综上所述,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复杂,需要充分考虑多个因素,并对不同情况进行合理的补偿。

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是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对被征地者所失去的土地权利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这些补偿标准由政府制定,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合理的补偿。同时,政府也制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以确保征地补偿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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