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证据清单有什么规定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证据清单的规定如下:
(1)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
(2)进行证据保全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附清单,载明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办案人民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二、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措施有哪些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措施多种多样,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种:
(1)查封,一般针对不能移动或难以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在相关物品上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形式;
(2)扣押,一般针对容易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由法院提取、扣留相关物品的形式;
(3)拍照,主要适用于书证、物证的保全,是一种经常采取的措施;
(4)录音,主要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的保全,在特定场合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录像,一般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物证等证据的保全;
(6)复制,广泛适用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保全;
(7)鉴定,主要针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它和勘验是常用的两种证据保全方法;制作询问笔录,适用于以言词活动为内容的证据材料的保全,如法庭上的询问、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它一般是一种辅助性的方法,常与其它保全措施合并使用。
行政审判中,上述证据保全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结合适用,可由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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