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1:45:40 252 人看过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2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2月2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税则号列:2907291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邻苯二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邻苯二酚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或日本的,海关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51号公告规定的其他欧盟公司适用的79%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美国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邻苯二酚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伪报原产国、伪造邻苯二酚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六、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2号(略)

附件2: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

│原产国│厂商名称│征收比率│

├───────┼─────────────┼───────────┤

│美国│罗地亚公司│6%│

││(RHODIAINC)││

│├─────────────┼───────────┤

││其他美国公司│46.81%│

├───────┼─────────────┼───────────┤

│日本│所有日本公司│42.86%│

└───────┴─────────────┴───────────┘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3: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反倾销措施相关文章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6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05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税则号列:29310000、3824909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反倾销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2023-06-05
    101人看过
  •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8号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27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08年8月27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1号公告和2005年第51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特此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52号公告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2023-06-05
    238人看过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6年2月12日开始,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7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6年2月12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呋喃酚(税则号列:293299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二、凡申报进口呋喃酚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欧盟或美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
    2023-06-05
    288人看过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8月1日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本案调查期间中,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职能。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于2003年6月9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中国大陆苯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裁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
    2023-06-05
    404人看过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根据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税则号列29221100,292212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8号公告,见附件1)。现就海关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4年3月25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税则号列29221100,29221200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本次临时反倾销措施执行范围之内),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
    2023-06-05
    50人看过
  • 关于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82号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以下简称TDI)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11月22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08年11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TDI,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2006年第1号公告和2006年第4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特此公告。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2023-06-05
    354人看过
换一批
#反倾销反补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反倾销措施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实施反倾销措施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造成国内产业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倾销措施旨在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维... 更多>

    #反倾销措施
    相关咨询
    • 反倾销措施二
      广西在线咨询 2021-12-04
      一、反倾销的定义反倾销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倾销的抵制措施,一般来说,除了对倾销的外国商品征收一般进口税外,还会增加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这种附加税叫做反倾销税。二、反倾销手段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担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3、临时措施的实施期限自公告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9个月。《反倾销协议》第二十八条规定,初审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国内行业造成损害的,可
    • 反倾销措施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2-15
      一、反倾销的定义 反倾销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二、反倾销的手段 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3、临时措施的实施期限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9个月。 《反倾销协议》第二十八条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
    • 反倾销措施的含义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03
      征收反倾销税是最终反倾销措施所采取的措施。反倾销税,是指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方主管机构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 应对反倾销的措施有哪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4
      应对反倾销的措施:一、不允许外产品在中国倾销,不允许中国产品到国外倾销二、政府和行业协会支持企业反倾销三、应对反倾销需“攘外”、“安内”四、学会利用世贸规则护权益五、外经贸部提出应对反倾销八项工作1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抓紧对现行反倾销应诉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完善外经贸法律体系,整顿外贸经营环境,修订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行政规章,规范出口经营,争取降低因自身原因导致被诉的可能。
    • 什么是反倾销调查措施和引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7
      反倾销调查是指进口国依法对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的调查,是以反倾销法为依据、立足于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