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申请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且符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种子企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四)申请企业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育种科研团队;
(2)具有试验示范测试基地;
(3)具有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2.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1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4.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且符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种子企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1和2的全部条件,从事苗木生产经营需要符合1和3的全部条件,从事种苗生产经营的需符合以上全部条件。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附计划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
材料清晰,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材料清晰,只从事经营的不需提供生产用地相关材料。若使用农田作苗圃生产用地的,该用途证明材料需注明可以用于种植林木种苗
材料清晰,只从事籽粒经营的不需要提供生产类的设施、设备材料,只从事苗木生产经营的不需要提供加工、储藏相关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
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合同的需提交用人证明。
材料清晰,只从事经营的不需提供
材料清晰,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才提供
材料清晰,必须同时具备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清新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营林股承办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审查方式,并呈报股长审核。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存在疑问,需要现场检验检测的,林业局将于60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核查等特殊审查方式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现场检验检测。根据审查情况,符合审核条件的,决定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营林股在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通过的材料上报至省林业厅办理机关;不符合审核条件的,则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核发。省林业厅将在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至清新区林业局,区林业局在收到省的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送达至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申请人按照约定的方式通过政务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1、申请。申请人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现场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受理,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营林股承办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确定审查方式,并呈报股长审核。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存在疑问,需要现场检验检测的,林业局将于60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核查等特殊审查方式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现场检验检测。根据审查情况,符合审核条件的,决定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营林股在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对审查通过的材料上报至省林业厅办理机关;不符合审核条件的,则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核发。省林业厅将在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至清新区林业局,区林业局在收到省的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送达至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申请人按照约定的方式通过政务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新区明霞大道18号清新区林业局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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