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的程序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1 03:03:03 320 人看过

破产清算不可中止,但可重整或和解。进入程序后,公司可继续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若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法院将裁定终止并宣告破产。若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可请求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的进行不可以被中止,但可以进行重整或者和解。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若进入重整、和解程序,公司可进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不会被宣布破产,开始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但若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权利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何时可以执行?

破产清算的执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企业必须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认为符合破产条件的,会发布破产清算令。之后,清算委员会成立,负责清算企业的财产和债务。清算工作完成后,法院会宣布企业破产,并裁定债务的清偿顺序。整个过程通常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具体取决于企业的规模和债务状况。

破产清算的进行是不可逆的,但可以通过重整或和解进行改善。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公司可以管理其财产和营业事务,但如果公司无法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法院将裁定终止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此外,债务人也可以通过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协议,请求法院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的执行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并且通常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

《破产法》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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