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权益在土地流转中如何得到保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01:10:07 282 人看过

土地流转农民权益保障方法:1、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既然属于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是农户,那么农户就有权去支配这项权利,并有权同任何非法干涉其权利的不法行为作斗争。2、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机制。3、修改法律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规定。依法、自愿、有偿是我国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

公平分享改革成果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对农民,既要强调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平等权利的确认和回归,同时更应当强调其作为特殊弱势群体应予倾斜性政策保护,包括完善基层医疗卫生补偿机制,加快发展农业保险,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扩大对农业补贴范围完善补贴标准和办法等。特别是要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在本年度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总理用大量篇幅阐述三农问题,提出要毫不松懈地抓好三农工作,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

解决三农问题既需要有明确的政策导向和正确的路径选择,更需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手段。

政府工作报告给我们的启示之一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首要条件是必须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把解决民生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如果说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较低水平和改革开放的初期,发展经济还具有某种目的性价值的话,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发展经济就仅仅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不具有目的性价值。换言之,发展经济只是改善民生、增进社会福祉的一种手段。只有把改善民生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落脚点和持久动力,才能实现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政府工作报告给我们的启示之二是,农民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相对于城市居民来说,农民是弱势群体;而居住上的分散性和组织上的松散性,使农民权益较易受到侵害,权利救济能力也非常弱。因此对农民,既要强调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平等权利的确认和回归,同时更应当强调其作为特殊弱势群体应予倾斜性政策保护,包括完善基层医疗卫生补偿机制,加快发展农业保险,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扩大对农业补贴范围完善补贴标准和办法等。特别是要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鉴于中国目前的城市化进程主要是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廉价征收而实现的,而农民既无法挑战政府对土地出让价格的垄断地位,也无法从城市发展中获得利益。为此,一方面应在土地征用中引入竞争机制和严格征用程序;另一方面则要求政府应将土地收益中的一部分通过某种方式返还给被征地农民在内的社会公众。值得欣慰的是,本次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土地出让收益应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其目的是通过让度土地收益的方式,实现城市对农村、工业对农业的必要反哺。

政府工作报告给我们的启示之三是,既要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同时也要积极探索承包经营权的利益实现机制。我国现行的立足于家庭承包经营的农业产业经营模式曾对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发展至今已经出现严重的结构性障碍,这种障碍又反过来影响到农民权益保护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有必要在创新经营模式的基础上实现农业产业的现代化发展,并且使附着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上的各项权利和利益真正落到实处。政府工作报告对此要求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同时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动生产与市场的有效对接。

政府工作报告给我们的启示之四是,必须加大力气创新符合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多元经济组织形式。以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农业企业组织是继家庭承包经营之后中国农村的又一次重大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政府工作报告对农村经济组织采取了肯定和鼓励的态度,明确要求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实际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不是这次政府工作报告的新提法,早在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就已明确提出这一概念,并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但这一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理想,其法律地位也并不明确。有必要明确农村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将其改造成为具有民商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政府工作报告给我们的启示之五是,必须打破城乡户籍壁垒。户籍改革的关键是一方面弱化附着于户籍上的身份福利,另一方面是消除城乡身份壁垒,打破城市居民在城市户籍上的身份垄断。本次政府工作报告花了很大篇幅要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求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好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和生活问题,逐步实现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当然,解决户籍问题并不是解决农民问题的全部,社会层面的市民化也并不意味着要将所有农民都转移到城市中。实际上单纯地给予农民一个形式意义的市民身份,不如转化为更为现实的城市化公共资源的分享机制。为此不但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同时也要加大财政税收在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积极创造让群众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的条件。诚如政府工作报告所言,我们不但要让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逐步变为城镇居民,而且也要让未转入城市的农民有一个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政府工作报告给我们的启示之六是,必须深化农村基层组织治理观念的变革,优化乡村治理模式。由于我国当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是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安排相对应的,其结果是村委会替代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决策,经济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交织在一起。其理想的改革模式是,严格区分乡村治理权和经济管理权,以农村经济组织创新作为实现农民权益保护和促进农村产业发展的突破口,以实现农民的组织化为手段,以农业产业促进为目的,最终实现中国农业的现代化、产业化发展目标。为此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包括农村基层组织在内的各级政府要以转变职能为核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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