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工单这么一张小小的单据,一旦记载不实,在有些人眼里却成了事关名誉的大事。2006年,一张多年前离职时记载“违纪辞退”的退工单,不但让并不曾违纪的徐先生求职碰壁,更让他觉得名誉受损,进而诉至法院。
然而,对劳动者的不实评价是否会构成名誉侵权,目前我国尚无具体法律规定。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通过分析案情结合相关规定,最终判决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请。承办法官孙-斌表示:“单位对劳动者所作的不实评价,只要足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就业、求职的,就构成对劳动者的名誉侵权。而将对劳动者的工作评价视为社会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会促使用工单位客观、公正评价劳动者,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案情追溯】
4年前的退工单挡了求职路
2005年2月,再次踏上求职路的徐先生经过奔波,终于通过了一家公司的面试。就在他等着签合同的时候,对方却突然告知:因他4年前曾违反劳动纪律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拒绝录用。
4年前违反劳动纪律?徐先生不记得自己曾经有过那样的经历。然而看到自己当年的退工通知书时他发现,上面果然写明“因违纪解除合同”。
徐先生原先工作的单位是一家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徐先生在辞职时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并在2001年1月8日得到公司副经理的同意,此后,他才离开原公司,如今竟被说成“违纪”岂不冤枉。更别提这寥寥几字的记载,却为自己寻找新工作带来重重困难。为此,徐先生诉至法院。他的起诉原由并不是劳动争议,而是认为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请,但公司对此表示不服,又上诉至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因退工单上的记载引发名誉权纠纷,这样的案件无论对民一庭还是承办法官孙-斌来说都是头一遭。
单位领导是否有权批准员工辞职
孙-斌发现,公司对徐先生辞职耿耿于怀的是,他没有经过人事部门的批准。“公司认为辞职申请应当向人事部门提出,副经理无权同意员工辞职,因此虽然有副经理的签字,也不能视为公司同意他辞职。”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始终坚持自己作出的结论并无不实。
虽然这是一起名誉侵权纠纷,但对劳动者是否违纪的认定同样是关键问题之一。“如果劳动者的确违纪,那么单位对此进行如实记载,就不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副经理是否有权同意徐先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公司内部管理权限的划分,徐先生对此并不知情。如果副总经理无权接受辞职,就应当将情况告知徐先生,让他向公司劳动人事部门提出。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徐先生得到副总经理同意解除合同并没有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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