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收到举报、投诉后有权利进行调查和现场检查,并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四。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八。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劳动部门处理举报案件程序是什么
一、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设立举报接待室。
二、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举报人当面举报,应由举报人填写举报单并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对举报人拒签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三、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口述举报时,应当告知举报人据实举报,并向举报人询问了解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被举报人(或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
四、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对举报人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举报人信函举报的,应当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五、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可以委托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案件处理结果。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举报。
六、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规定期限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七、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行政应当通知该举报人。
简易程序(又叫现场处罚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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