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共有的分割,特别是所有共有人必须表达同样的意图,个别共有人处罚房屋共同所有的行为无效。当房屋分割与共同所有制关系终止时,必须分割住房。在分割过程中,首先要确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使共同所有制可以转化为共有制,然后根据共有制进行分割。
夫妻离婚后如何分割共有财产
某天晚上刚刚吃过晚饭,手机响起,接通后方知是五年前我的一个离婚当事人郑茹(化名)打来的,告诉我五年前她离婚时,她前夫隐瞒了他个人投资办公司的事实,在她前夫和她离婚不久,前夫就从原单位辞职,在这个公司里干。本来公司是以别人的名字注册的,现在他和这个人之间出现矛盾,彼此闹翻,这个人向我说了这个公司其实就是我前夫一个人的事实。当时在注册这个公司的时候,为了怕单位知道影响不好,再说政策也不允许他办公司,所以就注册在了这个人的名下。当时就连我这个做妻子的也是闷在葫芦里毫不知情。现在这个人说我前夫很不仗义,做人不厚道,当时许诺他的事都没有办,因而向我说明这事,告知我这公司其实就是你们夫妻二人的,你应该得到属于你的那一部分。郑茹向我咨询她现在应该怎么办?
经我进一步的对郑茹了解,得知该公司已经由注册时的50万元,短短几年发展到如今的资产近千万元。公司之所以发展这么大,除了机遇的原因,更是与郑茹前夫的苦心经营、勤奋劳动、善于管理分不开的。
就郑茹所咨询的问题而言,其前夫在离婚的时候,隐瞒自己投资公司的事实,是对郑茹权利的一种侵害,即便他们离婚了,她仍然有权再主张自己的权利。现实社会中,在离婚的时候,一方为了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采取隐匿、转移共有财产等方式,这实际上是对另一方的权利伤害。对此,即便离婚后,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受害人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进行共有财产的再分割。对这些基本的法律规定,郑茹自己是清楚的。郑茹所不明了的是,如果再分割前夫曾隐瞒公司的财产,是分割现在的公司的近千万元财产,还是离婚时公司里所具有的那些财产?另外,其前夫离婚一年后即,现在的公司是否还有前夫现在配偶的一部分呢?
郑茹所咨询的问题实际牵扯到财产增值的问题。一般来说,属于财产的增值部分,都是属于财产所有人的,因为没有原始财产,就不会有财产的增值。例如,如果其前夫隐瞒的是一套房子,三年前价值只有30多万元,现在价值可能增长到50多万元了。那么现在变卖房子的价款,属于二人的就是每人各有25万元,而不是按当时价格各方15万元。对于财产的增值或者是亏损,都是由财产的所有人来承担的,这是一般的法律原则。
本案的难点在于,不仅仅是财产本身的增值问题,还有郑茹前夫的劳动、经营活动如何计量财富的问题。对经过人为努力的财产增值(也可能是亏损)究竟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法律也无法对这些不确定的问题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的具体处理中,也各不相同。依据作者对法律的理解,对于这种经过当事人劳动、经营等对共有财产的增值,要给付出劳动和经营者以适当的报偿。也就是说,在财产的增值里,包含了当事人的劳动成果,这一部分是劳动者或者说经营者理应该得到的,不应该再算入夫妻的共有财产之中。
毫无疑问,对于郑茹前夫再婚后的配偶,对公司里的财产是没有权利享有的。因为公司里的财产,属于郑茹和其前夫的共有财产。也就是说,公司里的财产属于郑茹前夫的那部分,是属于其再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郑茹前夫再婚后的配偶不具有所有权。
但要说明一点的是,郑茹前夫的配偶对公司的财产本身不具有所有权,但并非一点权利也没有,实际上,公司里也还是有郑茹前夫配偶的财产利益的。因为郑茹前夫再婚已经多年,在婚后的这段时间里,郑茹的前夫在公司里的财产利益,是属于夫妻二人的,“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所共有”。作为郑茹前夫的配偶理应有其利益存在,尽管所占比例很小。
公司的经营都是有风险的,前面我们说的是财产的增值,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郑茹的前夫就将公司的财产由几十万元增值到近千万元,使财产增长了数十倍。反过来说,如果财产亏损了呢?如果财产由近千万元亏损到只有几十万元,这又该如何分割计算呢?在这里,处理的原理是同上的。即,财产再分割时有多少就分多少,而不能按照离婚当时的近千万元来分割。当然,如果造成财产的巨亏是由于人为的恶意等原因造成的,那就要另当别论,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具体回答郑茹所提问题的时候,还谈到一个问题,那就是:不管什么时候,只要发现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一方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另一方随时都可以提出再分割的请求吗?这实际上又牵扯到另一个法律问题,那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权利人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人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了。权利人即便起诉,也不会得到胜诉的判决结果,尽管你是满身的理。那么在郑茹所咨询的问题里,郑茹已经离婚五年了,为什么还可以提出再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呢?在本案,郑茹之所以能够再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是因为她刚刚知道其前夫在离婚时有隐瞒财产的行为。对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根据客观情况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的。所以,尽管离婚已经过去了五年多的时间,郑茹仍然是有权利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当然,这种权利的诉讼时效时间也不是毫无限制的。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超过20年时,法律一律不予保护,不论权利人对权利受到侵害是否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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