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最低工资标准2022年如下:
1、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2、最低工资数额由最低工资率确定;
3、最低工资只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工资或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时,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通常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
(2)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
(3)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湘潭市社区就业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雨湖、岳塘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居委会:
现将《湘潭市社区就业培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七日
湘潭市社区就业培训实施方案
为适应大力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提高下岗、失业职工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城区五万人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湘潭市大力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意见》(潭政发[2002]2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对有社区就业意愿的下岗、失业职工,组织进行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使其通过培训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尽早实现就业或自谋职业。
二、培训目标2002年培训社区内下岗、失业职工10000人(不含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培训后就业率达到70%以上。
三、培训对象有社区就业意愿并持有《下岗职工证》、《失业职工证》的下岗、失业职工。
四、组织实施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区就业培训的指导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社区就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和办班督查工作。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辖区下岗、失业职工报名、送培工作。
(二)社区就业培训实行分级负责的运作模式。市就业服务机构所属就业培训中心负责中央、省属、市属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社区就业培训主体培训任务;区级就业服务机构所属就业培训中心负责区属下岗、失业职工社区就业培训主体培训任务,并承担市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委托培训;各指定培训网点,分别承担市、区两级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委托培训。
(三)社区就业培训专业(工种),由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商同各培训机构(网点),根据社区就业岗位需求及下岗、失业职工求职意愿实际开设。重点开设家政服务、保洁、保绿、保安、家电维修、中介服务、营销促销、烹饪、计算机操作等实用专业(工种);培训课时依据所学专业(工种)而定;培训方式采取实际操作与课堂教学相结合,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白班、晚班或白班晚班交替等形式进行。
(四)有社区就业意愿的下岗、失业职工,可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随时组织到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报名,然后由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具体培训机构(网点)和培训时间。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培训机构(网点)在开班前应将《教学计划及课程安排》、《培训班学员报名册》、《培训班申请表》、《培训经费预算表》报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组织实施。
(五)市就业服务机构对社区就业培训实行“三统一”,即统一教材编印、统一教学计划、统一考核发证,以确保办班质量。
五、培训经费
(一)失业职工培训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费中列支。下岗职工培训费用由同级财政统一安排。
(二)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参培的下岗、失业职工,由市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培训机构(网点)教学计划完成情况及实际结业人数,分类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失业职工所需培训费用从市级失业保险基金中按实拨付,下岗职工所需培训费用报市财政核拨;区属企业参培的下岗、失业职工,由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培训机构(网点)教学计划完成情况及实际结业人数,分类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并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失业职工所需培训费用从区级失业保险基金中按实拨付,下岗职工所需培训费用报区财政核拨。
(三)培训费用由书籍费、材料费、授课费、管理费等组成,其他任何与培训无关的费用不得纳入其中。
(四)下岗、失业职工个人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参加其他形式职业培训的费用,一律不予补助。
(五)对参加社区就业免费培训的下岗、失业职工,由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在其《下岗职工证》、《失业职工证》培训栏内作出相应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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