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8:59:54 155 人看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证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第139号令)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我省的社会保险费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境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凡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的各种保险征缴范围内的,均属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对象,从2000年7月1日起,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

二、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本程序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6日前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当月有关征缴对象各类保险费的具体数据,作为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依据。

(二)地税部门每月1——15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各征缴对象开出社会保险费征收凭证(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各征缴对象必须于当月15日前缴清所有款项。逾期未缴的,主管地税部门应开出催缴通知书,并限于当月20日前缴清所有款项;催缴后仍不缴纳的,主管地税部门应视同税款向其开户银行开具扣款通知书,于当月24日前从企业帐户中划转。上述办法无效的,主管地税部门可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为及时掌握、核对社会保险费的收缴情况,各级地税部门可在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费待解户”,专用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汇解。银行根据地税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将征缴对象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划入此帐户,并于当日将经银行盖章确认后的社会保险费缴款凭证有关联次反馈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于当月15日和25日将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全部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各级地税部门应在每月26日前,将本月各征缴对象应缴、实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数据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做好记帐工作。

四、对于已经进行税务登记并开始正常纳税,但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应主动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并督促这些单位到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各级政府应牵头建立由财政、地税、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银行等部门参加的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各级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根据社会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的0.6——0.8%(暂定)安排地税部门征缴费用,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并根据计划执行情况,按季核拨。在税务征收起步阶段,各级财政部门要一次性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征、宣传等需要。

七、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年度征缴任务的完成,各级政府应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考核制度,并逐级签订责任状。每年年终,对征缴工作做得好的单位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八、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尽快建立起联系地税、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以确保社会保险费实行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后,今年内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征缴改为全额征缴,基本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交接工作。具体交接办法由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7日 07: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促进土地资源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4]54号)文件精神,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我省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征土地闲置费,抑制土地闲置行为我省自1998年开征土地闲置费(土地荒芜费)以来,除南通、盐城等少数市外,多数市实际没有执行这项政策,致使省内各地土地闲置行为日趋严重。为切实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各地必须最迟于明年2月底之前开征土地闲置费,并将有关文件报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二、适当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加大对土地闲置行为的惩罚力度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每年每亩3000-5000元征收
    2023-04-22
    83人看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泰州等市为江苏省园林城市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着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规定,经申报城市提出申请,省建设厅组织专家组现场考核验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泰州市、淮安市、连云港市、邳州市、金坛市、溧阳市和射阳县城镇为“江苏省园林城市”,现予公布。希望有关市、县再接再厉,认真总结创建经验,巩固发展创建成果,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全省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学习借鉴园林城市创建先进经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相协调、人与自然相和谐,为实现“两个率先”、加快生态省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2023-04-22
    442人看过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加快推进驻苏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人民武装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总后勤部《关于推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后营字第730号)精神,结合我省及驻苏部队的实际,现就推进驻苏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随着国家和军队住房供应政策的调整完善,驻苏部队军队人员(含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军队职工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家庭购买住房,按照“购房自愿、单位协调、依托地方、统筹安排”的原则,多种办法并举,逐步由社会供应解决。二、驻苏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驻军牵头单位(地级市由军分区,县及县级市由人武部,南京市由南京军区联勤部基建
    2023-06-10
    390人看过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妇联等部门关于支持和促进女性创业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妇联、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和人行南京分行《关于支持和促进女性创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关于支持和促进女性创业的意见(省妇联、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人行南京分行2004年9月)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一系列鼓励民众创业的政策,形成了全民创业的热潮,同时推动了女性创业的发展,创办中小企业的女性人数不断增加,涌现出一批艰苦创业、自主创业的女企业家,在促进城市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和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帮助城乡妇女增收致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受一些传统观念影响,创业女性在平等分享社会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女性创业,激发其创业热情
    2023-06-10
    54人看过
  • 2023年社会保险费将由税务部门征收
    一、社保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二、2019年社会保险费将由税务部门征收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三、社保一般都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如果是单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完全由单位经办。员工个人只要出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就行。如果是个人办理的话,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2023-05-30
    214人看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为搞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进一步加强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职务犯罪是严重的腐败现象。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大治本力度,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范工作机制。《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中央反腐败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有效预防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法犯罪,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真正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
    2023-06-11
    152人看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江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8]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政厅、省通信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江苏省社区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江苏省社区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意见》(苏政发〔2005〕26号)、《省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服务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7〕84号),发挥信息化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社区信息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满足居民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重点,统筹规划、注重实效,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加快社区管理信息化和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到"十一五"末,全省基本形成高效有序的社区信息
    2023-06-07
    390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的意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二OO四年七月)为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贯彻“占补平衡”政策。现就我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征收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属行政性收费。二、征收对象(一)耕地开垦费。凡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
    2023-04-22
    456人看过
  •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苏政发[2003]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统一有关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教育地方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征收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教育费附加及教育地方附加费(一)取消对农村乡(镇)、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按销售收入的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计征办法,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二)将原“教育地方附加费”更名为“地方教育附加”。(三)取消对乡镇以上(含乡镇)的建房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按照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的教育地方附加费。(四)改变对农村乡(镇)村办企业
    2023-06-07
    378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为使各有关部门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发放过程中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各司其职,避免争议,更好地完成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发放等工作任务,现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一、社保部门1、负责审核、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全年预算任务后下达地税部门,并将之列为省政府对社保部门和地税部门的共同目标责任考核指标。2、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并及时通知地税机关。3、在缴费单位每月25日前办理次月缴费申报的基础上,于当月3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次月的缴费单位缴费申报核定表。4、按地税部门提供的单位缴费进账单和到账数额及时核算基金收入,登记缴费单位明细帐,编制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为缴费职工记载个人账户,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账户封存、退休待遇计发等有关业务。地税征缴基金不到账的,暂不记载职工个人账户
    2023-06-09
    155人看过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5]1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江苏,www.jiangs.gov.cn)是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政府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公开政务、提供服务的总平台,是各级政府与公众交流的总窗口。网站开通后,在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办好省政府门户网站,体现时代特征、江苏特色,现就加强内容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坚持为实现两个率先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要及时公布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023-04-29
    99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行税务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是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提高基金征缴率,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高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税务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领导,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第一、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得力措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征缴率,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第二、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在税务征缴工作中,财政、劳动、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统一步调,协调一致,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和解决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
    2023-06-09
    165人看过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5]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总工会、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安监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四月十日关于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切实维护职工身体健康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职业病是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疾病。职业病防治是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地和省各有关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职业病危害问题日渐突出。特别是当前企业生
    2023-05-03
    249人看过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0]7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用土地应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定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目前,我省不少地方的征地工作仍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征地补偿纠纷较多,影响工程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发生集体上访事件。为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和供地,以规范征地、供地工作,保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足额、及时到位,减少各种用地矛盾,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征地和供地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实施。200
    2023-04-23
    17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社会保险费应该由什么部门征收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4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税务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按《征缴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确定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 社保费由哪个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有什么要求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22
      社会保险费由哪个机构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有什么要求 按《征缴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确定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由税务机关征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只能由一个机构征收;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必须统一合并征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已实行一个机构统一
    • 地方税务局由地方政府领导还是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4
      地税局是由当地政府和省地税局双重领导,以省地税局领导为主。
    • 山东省行政厅发布关于补发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7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178)本通知。 (一)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具有我省农业
    • 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比例是多少关于社保的问题怎么查询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13
      社会保险参保人可以通过几种方式对社保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具体查询方式如下: 方式一:拨打我国社会保险咨询电话12333,获得社保个人账户相关信息。 方式二:参保人携身份证、社保卡到社保机构进行个人账户明细、余额等信息查询。 方式三:凭本人医保卡到到社保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查询社保个人账户信息。 方式四:登陆本地社保局网站进行网上查询; 方式五:前往发卡银行自助终端机进行自助查询或柜台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