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型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有效;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选举代表人进行。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代表当事人有效,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解,必须经代表当事人同意。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型。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选举代表人提起诉讼;不能选举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代表当事人有效,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解,必须经代表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对所有参加登记的权利人都有效。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判决和裁定。
普通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决定合并审理,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这种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即是普通共同诉讼人。所谓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处理同类事实、适用相同法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某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违反"门前三包"的规定为由,对毗邻的6家商店分别处以罚款,对这6家商店的6个处罚行为分别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这6家商店均不服,或有两家以上的商店不服,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在几乎相同的时间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分别裁决。可以看出,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是几个案件而非一个案件,共同诉讼人之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仅仅因为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相同、相类似的性质,所以在程序上被统一起来,法院认为宜于合并审理并实行合并审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共同诉讼并不是必须要合并,关键在于能否达到并案审理简化诉讼的目的。
普通共同诉讼,可以由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的才能实行合并。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认为宜于并案的,则依职权进行并案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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