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
一、双方虚假行为的合同是有效吗
双方虚假行为的合同是否有效一般根据两种情况来定,一是如果案件中没有第三人的利益参与进来,那么一般是认定为有效的,比如夫妻双方的虚假离婚协议是有效的;二是如果双方的虚假合同损害的第三人的利益,合同无效,情况严重的话会被认定为诈骗罪论处。
具体案例如下:
(一)案情
1995年4月24日,徐某和张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徐某出售给乙方张某自有住房一套,张某应于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当日,张某即委托中介公司办理了房屋过户等事宜。后张某一直未给付徐某房款,徐某仍在该房屋居住。2009年,因城建拆迁,张某获得安置补偿款67008元。徐某遂将张*忠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判令张某返还拆迁赔偿款67008元。
(二)评价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张某与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是以转移不动产物权为内容的债权合同。房屋买受人有义务将购房款交付出卖人,出卖人有义务转移不动产物权,并在法定期限内协同买受人办理物权变动登记手续。从本案中合同的履行情况看,买卖双方完成了产权过户登记,但买方并未履行作为获取不动产合同一方应尽的支付对价义务,卖方也从未督促其履行,且涉诉房屋从未转移占有,以上特征显示原告与被告虽然在合同形式上显示意思一致,但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而是一种通谋的非真意表示。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表意人与相对人合意实施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即双方有意识的不真实行为,为无效法律行为。本案中,双方虽然签定了买卖合同,但买卖是双方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的虚伪表示,隐藏于买卖行为的表意中。因此,双方的买卖行为系无效法律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主张诉争的房屋应归其所有,但因诉争的房屋已被拆除,并已转化为拆迁赔偿款,所有权的确认已不具有实际的意义,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由于该房屋拆迁所获得的利益,应由原告享有。因此,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徐*久拆迁补偿款67008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合同效力的特征
1、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效力,才受法律保护。
2、合同效力表现为对特定主体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涉及第三人。
3、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是法律效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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