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交通主管部门依据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依法验收合格的客运站;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规定执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出站检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等。该审批事项是具有公益性、经营性的交通基础设施,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汽车客运站及客运班车进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同一分工圈内不新增非枢纽客运站),符合城市站(场)建设规划、经验收合格后的道路运输站(场),投入经营。本事项仅适用于内资经营者申请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许可审批。
二、办理材料
.按要求填写,并签名、盖章;2.可到登记机关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或者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http://wsbs.sz.gov.cn/shenzhen/project/)上免费下载;2.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的,无需提供。
加盖申请人印章。
加盖申请人印章。
加盖申请人印章。
加盖申请人印章。
.营业执照为多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尚未更换为多合一营业执照的,须同时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2.加盖申请人印章。
收复印件,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2.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的,无需提供。
收复印件,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2.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的,无需提供。
收复印件,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2.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的,无需提供。
收复印件,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2.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的,无需提供。
1.如以上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才需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2.加盖申请人印章;3.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的,无需提供。
1.加盖申请人印章;2.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的,无需提供。
1.加盖申请人印章;2.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的,无需提供。
1.加盖申请人印章;2.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的,无需提供。
1.加盖申请人印章;2.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的,无需提供。
1.按要求填写,并签名、盖章;2.可到登记机关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或者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http://wsbs.sz.gov.cn/shenzhen/project/)上免费下载;3.申请变更许可项目或到期延续时才需提供。1.应加盖申请人印章;2.申请变更许可项目或到期延续时才需提供。
1.应加盖申请人印章;2.申请变更许可项目或到期延续时才需提供。
收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2.申请变更许可项目或到期延续时才需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分厅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提示准备申请材料,自愿选择到窗口或邮寄申请材料。
2.受理。
(1)预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预审,根据申请人的选择要求申请人邮寄申请材料或者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作出核查结论。
4.办理结果。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各辖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
4.办理结果。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光明街道光明大道交通大楼(光明交通运输局)一楼办事大厅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1999年)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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