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9:27:01 365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规范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行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就区域、行业实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签订、履行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按《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和本通知执行。

二、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是由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或者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调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

三、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经征求区域、行业内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选派。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主席或者负责人担任。

四、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由企业组织推举产生;未建立企业组织的,由相应的用人单位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方的首席代表由其协商代表选举或推举产生。

五、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分别征求相应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意见,集体合同涵盖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工会主席或者负责人分别在集体合同草案中签字或盖章,没有工会组织的由职工推举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工会组织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集体协商代表应将经备案生效的集体合同,向集体合同涵盖的用人单位及工会通报,并由用人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公布。

七、区域内或者行业内的其他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求执行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经协商一致形成执行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协议,通报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涵盖的用人单位双方,并报送原备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八、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涵盖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本单位的集体合同。本单位集体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约定不得低于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本单位的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115号)中的相关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05: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集体合同相关文章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人事处,中央在京有关单位:为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加快培养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根据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1997〕350号)精神,结合我市高级技工学校发展情况,现对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一、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该生入学前为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中专学校毕业并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被高级技工学校录取,经两年学习毕业后,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试用期工资待遇由企业自定,试用期满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在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其工资标准,参照大专毕业学历工资待遇执行。(二)在职职工参加高级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高级职
    2023-04-22
    22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填报《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参保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计工作,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动社函[2004]261号)要求,经市统计局批准制作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现就填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互助的单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4号)规定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上述单位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填报《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二、填报《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可以通过市社保中心下发的计算机程序录入相关信息;没有计算机录入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纸介形式完成报表。三、用人单位每年3月25日前要完成本单位上年度补充医疗保险报表的填写,报表随本单位申报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信息情
    2023-06-05
    13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企业家协会等关于深入贯彻《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的意见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05年7月22日审议通过了《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这为我市企业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和首都经济的持续增长创造了条件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05年7月22日审议通过了《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这为我市企业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和首都经济的持续增长创造了条件。现就宣传贯彻《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这项制度对于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调整劳动关系需要,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首都的发展和稳定
    2023-06-09
    24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城镇残疾人试行失业登记有关问题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联:为了加强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工作,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失业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及残疾人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城镇残疾人试行失业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有就业能力,目前无业,但积极要求就业,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以下简称失业残疾人)均可以进行失业登记。二、市、区(县)和街道、乡(镇)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残疾人的失业登记工作,并纳入我市就业目标工作考核范围。市残联负责全市残疾人失业登记的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区(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区(县)残联负责本区(县)残疾人失业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配合本区
    2023-06-10
    37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为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商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就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按照《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本通知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事业单位职工是指事业单位中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聘用的其他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在内的全部职工。三、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应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社会保险基本管理中心进行登记,并办理有关缴费手续。登记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2023-06-05
    11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文号:京劳社培发[2007]5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局、总(集团)公司,技工学校、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精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6]117号)以下简称(117号),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建立了“培训、就业、维权”为一体的技能培训补贴制度,从2006年8月起,在全市广泛开展了外来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的培训工作,适应首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市属各局、总(集团)公司、各用人单位要将提高农民工就业素
    2023-06-09
    24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加快建立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现就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我市已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规和政策目前尚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第2号令)、《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4〕第7号令)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除中央在京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军队在京、外省市驻京企业外的各类城镇企业,都要按《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市政府〔1995〕第6号令)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凡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1998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区、县办理参统
    2023-06-05
    35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部分市属企业失业保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京劳社保发[2000]2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劳动处、各用人单位: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将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失业保险工作移交区(县)实行属地管理以及对2000年度失业保险费的核定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实行属地管理工作(一)此次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是与养老保险的属地管理一致,按照用人单位目前参加养老保险所在的区(县)进行移交。未列入此次属地管理的单位,其属地管理问题与养老保险同步实施。(二)实行属地管理的时间为2000年4月1日。在此之前,原在市社保中心参加失业保险的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须按照所在区(县)社保
    2023-06-09
    154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办理1997年《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各军事部门,各省、自治区劳动厅驻京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部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加强对外地务工人员的管理,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保障“再就业工程”的实施,现将1997年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有关问题及要求通知如下:一、鉴于原《就业证》存在破损、假冒及不完善之处,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卡合一的流动就业证制度,本市今年推出新版《就业证》。新《就业证》较原《就业证》更规范严谨。今年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外地务工人员签发新版《就业证》,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新版《就业证》为蓝色封皮,并增加了防伪标记。二、对于1997年前招用的已办理《就业证》并未改变就业单位的外地务工人员,仍使用原《就业证》,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就业证》年检之前应首先进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年检。三、为了更好地落实春运工作的安排,春节之后至3月8日前,劳动部门优先为各单位留京过节的外地务工人
    2023-06-10
    21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驻京企业: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我市工伤保险即将于2000年4月1日起实施费用社会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应于2000年3月10日至3月31日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二、乡镇企业及新参统的城镇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1999〕62号)的规定执行。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工伤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登记在《社会保险登记表》(内页2)栏中。四、区、县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确定企业工伤保险差别费率。五、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9号)进行处罚。
    2023-06-09
    283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关于开设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各支行: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委托北京市商业银行作为北京市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和存储银行。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现就我市医疗保险基金银行开户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同一个支行开设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基金管理要求,在医疗保险基金账户下,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及中央、市级、区(县)三级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分别进行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三、各区(县)财政、劳动保障和银行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基金收支监控系统,确保基金缴拨及时,运行安全。四
    2023-06-05
    33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破产后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6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国有企业破产后有关社会保险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破产后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档案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移交给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由其分别将档案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再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管理。退休人员退休费的发放、医疗费的报销及应支付退休人员和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用,均由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负责。二、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原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费、冬季取暖补贴、因工致残的护理费、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
    2023-06-05
    235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四进社区”工作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落实北京市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商业系统开展的连锁超市便利店、早餐工程、再生资源回收和净菜进社区(以下简称“四进社区”)工作,现就加快推进“四进社区”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积极推动“四进社区”和再就业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四进社区”和再就业工作,将其列入2003年折子工程和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目前,在我市抗击“非典”取得重大胜利后,积极推进“四进社区”工作不仅是规范城市管理,方便市民生活的必要措施,也是创造就业岗位,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商委系统要把“四进社区”
    2023-06-10
    73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京劳社工发[2004]86号颁布时间:2004.07.05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为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合法利益,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核准等项工作,做好工伤保险政策的衔接,现就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京劳社工发[2004]86号颁布时间:2004.07.05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为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合法利益,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核准等项工作,做好工伤保险政策的衔接,现就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1.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主本人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雇主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的经营范围为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其行业划分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23-06-09
    338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合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以上参会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讨论,听取意见,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依法签订... 更多>

    #集体合同
    相关咨询
    • 关于银行招商银行劳动合同签订的问题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24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常都有试用期的规定,虽然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与银行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规定了试用期,属于正常的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
    • 渝北社保问题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有哪些区别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4-05
      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取消,原有职能归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可能存在个别地方的人事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未相应地更名。 2008年03月1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正式挂牌,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也于同
    • 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
    • 关于北京棚户区动迁的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08
      结合改造地块房屋的不同性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拆迁之时,被拆迁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补偿,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精神,结合周边房屋市场价格,按照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所改善为原则,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改造范围内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棚户区拆迁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