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知情权竟不及包装盒
这个国庆里在邯郸滏某商店购买了蒙牛、伊利纯牛奶各一盒。但依然发现他们9月22日、10月1日生产的该牛奶外包装上仍使用国家免检产品标志进行宣传。怀着气愤,我当即向该两家公司下达专函。
10月7日本人在伊利公司的网站意见箱里看到伊利公司的答复。他们理所当然拿出了国家质检总局在停止食品免检后的第二天即2008年9月18日所做的《关于做好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二、三条载明:二、自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99号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再享有免检资格,不得再开展含有免检内容的广告等宣传活动。考虑到避免企业现存包装浪费,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为印有免检标志的产品包装使用过渡期,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不作为违反免检标志规定查处。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得再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及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否则依法予以查处。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积极做好被停止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的食品企业稳定工作,引导企业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加强食品安全防护体系建设,自觉维护企业质量信誉,确保食品安全。
这就是伊利公司所说的不违法的尚上宝剑。当然对伊利公司我没有太多的言语可说,我只能对国家质检总局的通知感到可悲,感到一种莫名的酸楚,我也顿时感到我们消费者的利益和各种权利被抛弃的无影无踪。
我们不得不说:国家质检总局,它是国家免检产品的炮制者,也是国家质检监管失职的始作俑者。而这一切消费者却被伤害的体无完肤,遍体鳞伤:多少个家庭因服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而胆战心惊,甚至有得父母因此失去了原本能活在这个世上的宝贝!这是一场人为制造的灾祸。应追究责任的不仅仅是那些直接参与掺加三聚氰胺的亡命之徒,更应由那些监管者负起更大的责任来。
说到这里,我要对这份99号文件详细质疑虑如下几点:
第一、这份文件纯粹是国家质检总局形式上的补救处方、临时对策,也是解脱其责的指桑骂槐式的转移百姓关注视线之举。
面对对国家免检产品评价制度,早在新世纪初就有北京的律师提出,而且当时在媒体关注了很长一段时间,但终因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家免检产品制度的巨大热情,使最早的质疑没了音讯。可是这一次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一出,国务院、党中央高度重视,百姓对事件的恨之入骨,法律人士的再次质疑。国家质检总局也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才陆续的出现:先是该局停止食品类国家免检,后撤销蒙牛、伊利等中国名牌产品,再到废止整个产品免检办法,最后到国家质检总局原局长辞职等一系列举措。
第二、这份文件前后矛盾,规定不一,如果执行也起不到应有之效。
文件开始说的很好,自此所有食品企业不再享有免检资格,不得再开展含有免检内容的广告等宣传活动。不得就是禁止,反是懂汉语的都知道,意思是这种带有免检内容的广告等宣传活动不允许搞了。可是后面又规定从2008年9月18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允许企业使用带有免检标志的包装生产。这显然与前面的规定矛盾。
第三、这份文件是站在使用国家免检产品标志的企业利益作出的。
因为文件中说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积极做好被停止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的食品企业稳定工作。这里我们不得不说,对于一些企业而言,国家免检产品标志的取得,重要性毋庸置疑。据某企业说,能拿到国家免检产品大约要花费十几万元,如果企业名气不太大的话,可能花费的更多。既然这些企业已经为此付出如此之多,国家质检总局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收取了这些企业的费用。而现在说不让用,就不让用了。肯定这些企业会产生抱怨,之所以要做稳定工作,本意就是如此。
另外,为什么文件以2009年1月1日为起点彻底不让使用国家免检产品进行宣传食品类国家免检包括牛奶类,大部分的国家免检产品使用期间为三年即从2005年12月至2008年12月。搞文件这样一来,使用企业的免检标志也已经到期了。你企业也不会提出异议了。当然企业在评国家免检产品时是否存在一些龌龊事也不置于由这些企业说出来。我个人感觉这里面可能存在广大消费者不知道的一此玄机。
第四、不知该文的消费者如购买到仍用国家免检的产品,他们肯定想:这些企业仍是国家免检,也就是他们仍被忽悠了一把!
说实话,本人在2002年就购买过曾被评为国家免检产品的贵人鸟运动鞋,结果使用了三四年,鞋还完好。这次消费让我对国家免检产品有了一种特殊的感情,所以在以后的购物中,我的首选也是获得国家免检产品标志的商品。
第五、国家免检的规章前提《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寿终正寝,这些包装上的国家免检产品标志仍存在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也没有存在的任何价值!当然却有可能导致欺骗消费者的负面作用还存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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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前有权获得充分、明确、真实的信息,包括产品特性、价格、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信息。 这一权利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够做出理性、明智的消费决策,防止商家隐瞒或误导消费者,从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知情权要求企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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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消费者知情权?广西在线咨询 2023-04-281、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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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消费者知情权河北在线咨询 2022-05-15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