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有条件的,附条件不具有汇票效力。将部分汇票金额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支票可以提取现金或者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前面注明。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可单独制作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专门用于转账的支票,可以单独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非转让背书与背书连续性
我国《票据法》第35条规定了两种非转让背书,即: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委托收款背书是非转让背书的一种,是持票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而为的背书。依背书人在票据上是否明确记载委托意旨,委托收款背书分为明示的委托背书和隐存的委托背书。前者指持票人在票据上载明委托被背书人取款意旨的背书;后者指持票人以取款为目的委托被背书人,但未将委托意旨明确记载在票据上的背书,又称信托背书。实践中不乏隐存的委托背书的实例,但法律上没有相关的条文,所以票据法上所讲的委托背书,仅以明示的委托背书为限。[]质押背书,也是非转让背书的一种,指持票人以在票据权利上设定质权为目的而为的背书。
(一)委托收款背书法律效力对背书连续性产生的影响:
1.代理权授予效力。委托收款背书并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所以不发生权利移转效力。票据权利仍属于背书人所有,被背书人仅取得代理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代理权。被背书人不仅可行使付款请求权,还可以行使追索权;不仅可以行使实体权,还可以行使诉讼权。即他可以为付款的提示、受领汇票金额、不获付款时可请求作成拒绝付款证书向其前手追索,必要时还可提起诉讼等。但被背书人因委托代理权的主要内容为代理取款,所以与代理取款的性质相违的权利不得行使,例如转让票据、免除债务人的责任、诉讼上的和解等有关票据权利的处分权,不在委托代理授权之内。除以上权利外,被背书人还享有背书权,但他只能以委托背书为限,不得为转让背书,也不得为质押背书。委托背书这种代理权授与效力,决定了被背书人代为取款时,票据义务人审查背书是否连续的判断标准应与一般转让背书相同,不因增加了委托两字而受影响。
2.不切断抗辩的效力。由于委托背书不发生权利移转效力,票据权利人仍为背书人,因而关于票据人方面的抗辩不得因背书而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背书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这点与一般背书相反,在一般背书,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持票人的前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不仅如此,如果票据债务人与经委托背书取得汇票的持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也不得对抗持票人,因为他不是为自己行使权利,而是为他人行使权利。比如,某A经委托背书委托某B代为取款,付款人某C如果与某A存在抗辩事由,当然可以对抗某A的权利主张(即抗辩不切断)。反之,如果某B曾欠某C一笔款项未清偿,某C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某B的权利主张,因为此时某B行使的权利是属于某A的。
3.代理权证明效力。委托收款背书所证明的权利是代理权,而非票据权利。经委托背书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仅凭背书的连续就可证明自己有代理权,而不必另行举出证明,付款人对他付款后就可免责,而不问对方是否有实质上的代理权。当然付款人必须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二)质押背书法律效力对背书连续性产生的影响:
1.质权设定效力。被背书人经质押背书而取得质权,其意义在于被背书人有收取该项票据金额的权利。质押的票据一届到期日,持票人(质权人)就可受领票据金额。持票人既然有权受领票据金额,就当然有权行使票据上的其他权利,如付款的提示、请求作成拒绝证书、行使追索权、提起诉讼等。但因为持票人并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所以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中的处分权。[]这与委托背书相同,质押背书的这种效力,决定了被背书人行使收取票据金额的权利时,票据义务人审查背书是否连续的判断标准应与一般转让背书相同,不因增加了质押两字而受影响。
2.切断抗辩的效力。既然被背书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据权利,因而尽管他是代背书人行使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与背书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即抗辩的切断;相反,如果债务人与持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则可以行使抗辩权。这一点与转让背书相同,而与委托背书相反。所以只要质押背书具有连续性,票据债务人就应承担义务,而不得以与质押背书的背书人之间的抗辩对抗被背书人即持票人。
3.质权证明效力。质押背书仅证明被背书人享有质权而非票据权利。经质押背书取得汇票的持票人应以背书的连续证明自己为质权人,无须再举其他实质证明,付款人对他付款后即可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的效力】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三条【现金支票与转帐支票】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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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仍然有权追讨债务。首先,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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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汇票背书转让流程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0背书转让流程是这样的。通常在票据的背面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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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不得背书转让的背书转让以后该背书是否有效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1既然已经约定了不得背书转让,那么之后的背书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是不能向前手追索权利的。具体您遇到什么纠纷可以来电详询或者携带资料来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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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背书转让的是天津在线咨询 2024-05-11不能背书转让的情况具体如下: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汇票签发后,对于远期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或法定提示承兑期限内,向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要求其承诺付款;2、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已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不得再行背书转让;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再行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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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支票背书转让的方式是什么台湾在线咨询 2023-03-06转账支票背书转让的方式如下: 1.记名背书。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 2.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 3.限定背书。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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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30背书转让的账务处理:你只需调整往来帐就可以了。如甲公司付你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10万元,以偿还货款。你公司在收到该承兑汇票以后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以偿还你公司欠乙公司的货款。收到甲公司汇票:借:应收票据100000贷:应收帐款100000付给乙公司汇票:借:应付帐款100000贷:应付票据100000同时把该承兑汇票的复印件附后作为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