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及违约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10:53:04 61 人看过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仓储合同保管人应承担以下的主要义务:

1.给付仓单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3.危险通知义务。

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6.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

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情形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情形如下: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三、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有: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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