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刑责刑适应原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1 08:02:59 358 人看过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因此人民法院不得随意对犯罪分子重判或者轻判,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三大原则溯源是什么

我国《刑法》所确立的这三大原则是我国四千多年法律古文化和现代法律新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决不是国外西方法律文化的翻版或复制品。

看一看我国刑法史,就不难发现我国新《刑法》所确立的这三大原则。在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早有精辟的论述和明确的规定。如若说各国之间有影响的话,究竟是中国影响了外国,还是外国影响了中国,史实早作出了定论。我们决不应妄自菲薄,数典忘祖,言必称西方,理必道洋人。当然,国外的先进思想和成功经验,我们是要汲取和借鉴的。但不能有悖于历史,颠倒主从。

《刑法》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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