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
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办理材料
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一份;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
其它有效证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
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需提供。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汕尾市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电子版(申请材料需包含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受理。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重新登录网站提出申请。
3.审查配合。受理后,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审核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网上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电子版《不予通过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许可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表必须加盖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受理后,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审核条件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退回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电子版《不予通过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许可证》。
特殊环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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