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属于法律规定的出资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行动主义塑造公司治理新模式
作者:FrankEdwards(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
公司治理领域最基本的问题莫过于谁具有决策权(whogetstodecide)。股东被当作位低权轻的被动投资者的年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如今,投资者在公司占有至关重要的一席,他们要求拥有公司重要决策发言权的呼声越来越高。
授予股东公司治理权力的趋势日益显著,特别是针对机构投资者和大股东,如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近年来,像卡尔伊坎(CarlIcahn)和沃伦巴菲特(WarrenB
ffett)这样活跃的个人股东对公司战略和决策的影响越来越大。
随着传统董事首位(director-primary)模式的没落,股东究竟应该具有怎样的权力成为问题的焦点,增加股东参与是否会破坏原本以董事会为权力核心的公司治理实践
争议之一是绝对多数表决标准的采用。在美国,传统的董事选举一般采用相对多数表决法,比对手获得相对更多股东支持即可。现在,股东要求采用绝对表决,包括英国在内的一些国家都采用这一董事选举方式,但很多美国公司对此强烈反对。
另一个争议体现在股东是否有权利参与高管薪酬议定(say-no-pay)。美国的法律规定,即使某项决议在股东大会多数票通过,对董事会仍不具有约束力。过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甚至规定,股东不具备对高管薪酬决议的投票权。这些都引发了新的议题:是否该加大股东决议对董事会的约束力
此外,一些股东还积极要求增加社会性议题的提议权,如温室气体的排放、气候变化对欠发达国家的影响、研发可持续能源、国家性医保计划等等。
今后,管理层在考虑公司的有效治理时,恐怕不能不平衡股东的参与度。理解什么才是最佳的公司治理规范,思考它会如何影响公司运营,将有助于管理者在各竞争要素之间寻得最佳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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