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友诉讼之路反映出公益诉讼的困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1 10:15:57 348 人看过

2011年8月14日,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工人为脚下的铬渣“盖房”,这些铬渣紧邻珠江上游的南盘江。

在迈出“草根NGO环境公益诉讼案”第一步后,“自然之友”被700万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的报价困在了原地。

时机成熟了

去年8月,云南曲靖市的一座水库边,突然出现了大量牲畜的尸体。经过检测,水库内有毒物质铬含量超标,牲畜都是在饮水后死亡的。

真相很快浮出水面,铬来自于当地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他们将5000吨铬渣随意倾倒在水库边上。随后,媒体又爆出14万吨铬渣堆放在珠江源头旁长达十余年、南盘江六价铬含量超标2000倍、周边村庄癌症率高发等一系列问题。

作为一家民间环保NGO,“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公众参与议题负责人常-成等人决定派出工作人员和“自然之友”的公益律师团一道,前往曲靖实地调查。

到达陆-良后,他们发现污染情况比他们想象中的还要严重。

公益律师团成员杨-洋回忆,铬渣堆放地周边土壤明显发黄,周边水稻田里的水泛着白沫,甚至连距离铬渣几十米远的围墙,都结满了白色晶体。

为了取样,总干事李-波用手指刮取了一些墙上的白色晶体。晚上睡觉时,他被痒醒了,用水冲了半天才有所缓解。同行的其他成员开玩笑说,要是有不法之徒企图投毒,随便从墙上刮一点就够了。

回到北京,律师团迅速形达成一致:准备材料,向曲靖市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铬渣污染事件发生后,当地环保局对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依法处以了30万元行政罚款。当地政府对也其下达了停产通知,并要求企业加快铬渣无害化处理。

虽然有专家称,被铬污染过的生态水系和土壤若想恢复到未被污染之前,恐怕要将近40年的时间,但政府并没有在处罚中提及生态恢复的问题。

这一次,“自然之友”希望通过诉讼,以更具效力的法律判决,而非行政命令的方式,执行肇事企业污染后的赔偿问题。

他们的公益诉求也有别于行政处罚:除了要求肇事方停止侵害,消除环境危害,还要拿出专门的资金,用于恢复当地生态。

早在2008年,“自然之友”就开始关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前年,他们内部还专门开启公益诉讼项目。这次铬渣污染事件成了他们第一次实践。

在我国,没有明确关于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社会各界对公益诉讼也没有清晰、统一的认识。

多数学者倾向于宽泛地界定公益诉讼,即凡属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可以理解为公益诉讼。

1990年代中后期,“公益诉讼”这一概念才被引入中国。2005年,以全国律协发布《公益诉讼苏州宣言》为标志,公益诉讼掀起了一个小高潮,如郝*松(微博)状告铁道部拒开发票案、李-刚状告全国牙防组虚假认证案等。

而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公益诉讼却很难立案,法院的理由是,原告与案件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在铬渣污染发生前一个月的渤海溢油事件中,“自然之友”等11家民间环保组织,就是基于上述考虑,放弃了向中国**石油总公司和**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这一次,“自然之友”觉得立案的可能性很大。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铬渣污染事件发生的曲靖市专门设有环保法庭。

最近几年,云南、贵州等省份高调设立环保法庭,通过地方法规鼓励环境公益诉讼。甚至有云南的法官公开表态:环保法庭设立的初衷就是环境公益诉讼。

“自然之友”最初的计划是,联合另外一家民间NGO组织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作为原告,将曲靖市环保局列为第三方,起诉被告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污染行为,并赔偿造成环境损失。

曲靖市中院没有马上受理,而是建议“自然之友”将曲靖市环保局也拉入到原告中去。他们认为,把环保局列为原告有益于取证,而且环保局可以与两家NGO分担环境损害的评估费用。

这是“自然之友”难以接受的。他们担心,一旦夹杂官方成分,案件很有可能以调解告终。

果不其然,曲靖市环保局一位副局长在和李-波的一次沟通中,“看似无意”地提及了调解的主张。

“自然之友”的律师曾*斌认为,调解不是不可以,但他们更希望先经过庭审。

经过数次协商之后,“自然之友”接受了曲靖中院的建议。事实证明,环保局成为原告之一后,这起公益诉讼的成功立案水到渠成了。

2011年10月19日下午,律师团将修改过后的诉讼材料交到了曲靖中院。五分钟后,他们就顺利拿到了案件受理通知单。

取证之难

成功立案并不意味着接下来就会顺风顺水,“自然之友”很快就遇到了公益诉讼之难。

去曲靖市工商局查肇事企业档案时,杨-洋和曾*斌的经历让人啼笑皆非:工商局要求他们自备复印机和打印机。

经过沟通,工商局做出让步:只准许他们拍照,不能复印。杨-洋心里还纳闷:按照工商总局的规定,查询企业工商档案是不准拍照的。难道曲靖市工商局不知道吗?既然他们只让拍照,那就拍吧。

二人拍了十分钟左右,一名负责人可能觉得不妥,制止了他们的拍照行为,转而又答应给他们复印。

而前往14万吨铬渣堆放地取证的经历,也堪称惊险。最初,“自然之友”直接向陆-良化工实业提出希望实地调查堆放在南盘江边的14万吨铬渣处理情况。陆-良化工实业的法人代表徐*根很痛快地答应了,但是他本人一直称没有时间见面。

三次预约未果,“自然之友”的工作人员决定自行实地走访铬渣堆放地。

正当他们拍完照片留证,准备开车掉头离开的时候,一辆轿车横在路中间,挡住了他们的去路。从车上下来的几个人,自称是陆-良化工实业保卫科的人。没说几句话,他们就抢走了调查人员的相机和录音笔,还报警称“自然之友”的工作人员来厂偷铬渣。

曾*斌觉得可笑:接触铬渣时间稍长,回去就有口鼻喉干、皮肤瘙痒之类的症状,谁还会去偷剧毒的铬渣?他们也报警,表示调查团成员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

警察赶到现场调解,保卫人员仍然拒绝交还相机和录音笔,几经协商,当“自然之友”拿回相机和录音笔时,发现照片和录音都已经被删掉。

当时杨-洋就想:如果前来取证的是政府部门,对方还会不会如此?

巨额评估费

艰难地完成取证后,鉴定成了横在“自然之友”面前的一道坎儿。“自然之友”提出的诉讼请求中,重要的一项就是要求被告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

污染范围、污染程度,以及污染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则需要由具备评估能力和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作出鉴定。

如果没有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即便“自然之友”胜诉,法院也无法判定被告的赔偿金额。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是一个多学科、综合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国内既具备评估能力,又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少之又少。而且,鉴定的费用还非常高。

“自然之友”曾向一家具有司法评估资质的机构提出过鉴定请求。对方提出的报价是700万元,这完全超过了“自然之友”的承受能力。2011年,这个公益组织全年总支出亦不过500万元。

“鉴定费用是很高,但也没高到这个地步。对方提出的报价很不负责任。”杨-洋认为,数十万到上百万还算一个比较正常的价位。但即使如此,也是“自然之友”无法负担的。而且一旦官司没有获胜,这个评估费用如何落实,也将成为难题。

“自然之友”一度寄希望于原告之一的曲靖市环保局提供帮助。但环保局表示,部门预算有限,无法分担这笔鉴定费用。

现在,“自然之友”找不出任何一家既有评估能力、鉴定资质,费用又在可接受范围之内的机构。他们只能呼吁具备评估能力、鉴定资质的机构,能够出于公益的考虑,减免部分费用。

“可能对外界来说,这个案子能立案已经成功了。如果停留在形式意义上的成功,我们心有不甘。我们还是希望能够走完所有程序,实际地把这个问题解决了。这样也能为以后的案件提供更多参考价值。”“自然之友”公众参与议题负责人常-成说。

争议

“自然之友”此次诉讼的成功与否,仍然是一城一池的成败,亟需突破的还是法律的限制。

“自然之友”铬渣污染事件公益诉讼案刚立案时,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发不吝赞美之词,称此案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性突破,也是我国无利益相关者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良好开端,必将对正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产生深刻影响”。

他的话似乎应验了。

去年10月24日,“自然之友”铬渣污染事件公益诉讼案立案后五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拟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草案拟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少法学专家和环保人士认为,如果民诉法修改最终能够确立这一条款,无疑将会为我国公益诉讼打开一扇“广阔的大门”。

但是,拟修正案中“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如何界定,值得玩味。

许多法律界人士将“有关机关”解读为国家检察机关。而对于“社会团体”,“自然之友”内部和学界一样,也出现了两派不同的观点。

公益律师团成员夏-军认为,“社会团体”,应是按法律含义界定,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达到一定会员数,经过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但目前大部分获得“社会团体”证书的组织,都是官办的社团组织。草根性质的民间组织,注册社会团体很难,全国只有少数几个。“自然之友”和大多数民间NGO一样,都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从法律上,不算“社会团体”。

在他看来,这次修正对民间NGO来说“名宽实紧”,是一次不折不扣的倒退。

李-波则不这么认为。他觉得,修订案中的“社会团体”,并非指登记时所拿的证书名称,而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指的是除政府和商业组织之外,其他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包括了目前拿着“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大部分民间NGO。

“环境问题必须引起政府重视。”李-波说,去年我国环境污染损失超过了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6%,甚至超过了教育支出的4%。如果修正案放宽提起公益诉讼的要求,拓宽诉讼主体的多元化,能对环境保护起到很大帮助。

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对草案中的“社会团体”作出明确解释。无论最终修正案能否通过,对“社会团体”如何界定,“自然之友”都走在了立法前面。他们希望用自己的探索,为更多的民间NGO赢得参与公益诉讼的机会。

绿事件

《公益组织信息公开制度》预计年内出台,这一制度由民政部委托清华大学进行专项研究。届时,包括慈善组织高管薪酬等内容都需要公开。此前,包括最重要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均属于自愿公布范畴。

3月19日,温家宝在全民民政会议上表示,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适当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社区等基层组织承担,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北京市将从今年起推动公务人员逐步退出慈善公益组织,以保持慈善公益组织的志愿性、社会性和民间性,更好地与政府合作开展工作。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张*岑提出议案,要求打破慈善垄断。由于目前只有极少数慈善机构获得了政府的特别许可,政府主导的或与政府有着密切联系的慈善机构维持垄断格局。从本质上说,由“郭*美”等事件引发的慈善危机,其症结在于“慈善垄断”。

在央-视的3.15晚会上,“中华学生爱眼工程”被曝光,该项目以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用眼习惯为名义,将原本30元的镜架以129元的价格卖给学生。

北京市红十字会近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情况,其中,2012年“三公经费”预算85万余元,比2001年的113万余元减少了27万余元。

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郭*江在“两会”中提议,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在适龄国家公务员中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工作,争取更多的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入库。

一、故意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处罚是什么

故意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相对的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生态环境损害领域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非常有意义,为检察机关处理相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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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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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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