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未取得融物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25 15:35:48 56 人看过

一、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托投资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集团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商业银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开发公司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审原告诉称,1995年3月20日,中国**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北京与绍兴市**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书,约定:**公司向**公司购买POY偏细丝生产设备并出租给**公司使用,**公司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公司出售上述租赁物;租赁物总款为171万美元;货物的所有权于合同生效日起归**公司。同日,**公司与**公司、绍兴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绍兴市**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购买合同在北京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书,约定:**公司为出租方,**公司为承租方,商业银行、**公司为担保方;租金币种为美元;租赁物与购买合同中的货物相同,其实际成本包括至合同生效日止投资公司为购买及向**公司交付租赁物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金额与购买合同中租赁物总价款相同;租金分六期支付;租赁期限36个月,即从1995年3月20日起至1998年3月20日止;如**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投资公司除有权收回租赁物外,**公司须按迟延支付期间中国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三个月浮动贷款利率120%、按复利方式计算支付迟延罚息;商业银行、**公司承诺对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各承担50%的代为清偿的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向**公司发出货物支付通知书、供货方出具的有关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及签署的租赁物件收据。**公司于1995年3月28日向**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货款。**公司除支付租金13.8万美元外,其余租金尚未支付,至1998年7月31日共计2122563.69美元。**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租金本息、迟延利息至1998年7月31日共计2122563.69美元及自199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租金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原审被告**公司,对**公司起诉的事实及请求无异议。原审被告商业银行辩称,1995年3月20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绍兴市越城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越城银行)在该合同上盖章,承诺在**公司应向**公司支付的全部租金及费用的50%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商业银行开业时,越城银行已自动解散,因此**公司起诉越城银行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纵观**公司起诉时提供的所有附件不难发现,承租人**公司并没有租赁合同所指的租赁物件,租赁物件所有权从回租购买合同发票看应属**宝越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而非**公司,故**公司与**公司整个交易过程中仅有资金而无物件,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行为,是出租人为争得较高利息而与承租人签订的虚假合同。**公司明知所涉物件所有权并非归属自身,仍以物件所有人名义欺骗担保人,担保人越城银行并不知悉实情,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是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的,故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按照《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及法律规定,**公司自行就未生效合同进行履行,也与担保单位无涉,由此产生的责任也不应当由商业银行承担。原审被告**公司辩称,**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1995年3月20日,**公司与**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书,主要内容为:**公司应**公司的要求,向**公司购买POY偏细丝生产设备(以下简称合同货物)并出租给**公司使用,**公司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公司出售上述合同货物,合同货物总价格为171万美元;**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90日内将合同货物全部交付**公司,合同货物的所有权于合同生效日起由**公司全部转让给**公司;**公司收到**公司提供的供货方出具的有关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公司签署的租赁物件收据、**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货物款的通知函并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将货款汇付**公司。同日,**公司与**公司、越城银行、**公司又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书,约定了租赁物件、租赁日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租赁物件交付、违反合同处理、担保等内容。其中担保条款为:如果**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偿还租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越城银行、**公司负有50%代为清偿的连带责任。当日,**公司向**公司出具了购买为人**公司的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租赁物件收据及要求**公司支付合同货物款的通知函。1995年3月28日,**公司按照**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货物款的通知函的指令,将合同货物款1658700美元电汇至**公司。此后,**公司向**公司共支付租金13.8万美元。另查明:1996年12月6日,经绍兴市人民政府批准,越城银行等九家信用合作社被纳入绍兴市合作银行组建范围。1997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复浙江省分-行,同意绍兴市合作银行开业,包括越城银行在内的九家信用合作社同时解散,成为绍兴市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1998年5月1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批准,绍兴市合作银行更名为商业银行。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与**公司均确认合同货物的实际使用人为**公司;**公司确认其不是合同货物所有权人。**公司主张**公司系合同货物的所有权人,但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判决,一、**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与**公司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书及与**公司、越城银行、**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书无效;二、**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返还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赔偿占用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损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单位美元存款利率计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万八千美元从中抵扣);四、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公司是**公司的集团成员之一,其资产是**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公司对合同标的物既享有所有权也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二、《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三、越城银行和**公司为**公司出具担保未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有效。二审法院查明和认定,各方当事人除对合同货物所有权的情况存在争议外,对于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针对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公司补充提交了**公司的章程和**公司的国有资产信用验证证明,用以主张**公司对合同货物享有所有权和管领权。**公司章程第四、五条确定:**公司为**公司的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均以现有资产全额投入,以九三年年度报表为准。第二十八条确定:**公司与成员企业实行二级核算制,对成员企业的存留资金,**公司可实行集中使用或统一调配。**公司的国有资产信用验证证明记载**公司的实收资本中包括**公司的全部资本。商业银行提供了**公司进口货物的发票和货物征免税证明,货物的征免税证明显示,该批货物系免税进口,受海关监管,且**公司向**公司出具租赁物件收据时,合同货物还未报关。另查明,**公司与**公司还签有抵押合同,但至今未主张行使抵押权。二、判决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公司在并未实际占有合同标的物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因回租购买合同无效,融资租赁合同亦无效。对此,**公司和**公司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应将收取的回租购买合同项下的货物款返还给**公司并赔偿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其以租金形式向**公司支付的款项予以充抵。越城银行和**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为**公司提供担保,且融资租赁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商业银行和**公司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及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判决:一、**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与**公司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书及与**公司、越城银行、**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书无效;二、**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返还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赔偿占用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损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单位美元存款利率计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万八千美元从中抵扣);四、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本案所涉标的物并非**公司的财产,且系海关监管的货物,未经海关批转并补缴关税不得转让,**公司按约定只取得了货物发票的复印件,并未也不可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故原审法院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是正确的,原审法院认定对于合同无效**公司与**公司均有过错亦无不当。**公司应返还依无效合同从**公司取得的款项,并支付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公司不能证明为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的越城银行和**公司明知合同无效,或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故商业银行与**公司不应再承担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越城银行和**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为**公司提供担保,且融资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故商业银行和**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评析1.本案纠纷的性质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出卖方与承租方为同一主体,出租人在并未实际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承租人签订回租购买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履行了给付货款义务后,承租人拒绝按合同支付租金,担保人拒绝承担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2.**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回租购买合同,但合同项下的货物受海关监管,**公司通过合同将其所有权转让给**公司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货物的所有权也不可能转让给**公司,因此该回租购买合同应认定为无效。3.本案中回租购买合同无效,**公司仅取得了货物发票的复印件,并未实际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公司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租赁物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当事人仅进行了资金往来,该融资租赁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对于合同的无效,**公司及**公司负有过错。4.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方越城银行在签订了担保合同之后丧失主体资格,并入商业银行,其权利义务由商业银行继续承受。5.本案的担保方商业银行及**公司并不知悉出租方未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情况,所签订的担保合同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商业银行及**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义务。具体到本案,供货人与承租人均为**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公司先将其名下的货物卖给**公司,获得一笔融通资金,然后再以租赁的方式租用已卖出的货物,按约定分期向**公司支付租金。我国《民法典》、《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当事人采用这种方式融通资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无禁止,便视为许可。但是,本案特殊之处却在于,供货人兼承租人**公司所称的货物实际上是处于被海关监管状态的,在未经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因此导致了以转让该批货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回租购买合同无效,买受人兼出租人**公司没有也不可能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而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以回租购买合同项下的货物作为租赁标的物的,但出租人**公司既没有取得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公司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租赁物,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没有实际出现也不可能出现在当事人的融资租赁关系中。失去了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基础,因此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公司和**公司对于两个合同的无效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担保方商业银行和**公司明知合同无效或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应认定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为,可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6日 22: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融资租赁届满后,租赁物归谁所有?
    现今不少人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获得车辆、生产设备等租赁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很多时候即使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了,租赁物又该怎么处理?谁才是租赁物的主人呢?融资租赁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的五种情形:1、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的;2、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3、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4、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5、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租赁物可以这样处理:1、归承租人所有,但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由于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不予返还,但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但是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2、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合同无约定的,可以协商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的,按规定,
    2023-04-30
    50人看过
  •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以及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与租赁合同相比较,融资租赁合同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并没有租赁物,需要出资向出卖人购买,这是不同于租赁合同的重要特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依承租人的要求先购买后出租的,而传统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先有租赁物后订立租赁合同。第二,因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复杂性,出租人没有相应的业务经验去选购租赁物,也没有相应的信息去选择出卖人,选择出卖人、选购租赁物,基本上都是由承租人决定的;出租人作为买受人,主要是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第三,虽然出租人作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但出卖人知道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第四,因租赁物的特殊用途,在一般情况下,租赁物并不能向多个承租人反复出租。租金的计算,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二、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有:1.选择租赁物和
    2023-04-30
    472人看过
  •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
    一、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如下几种: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从理论上讲,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法人与公民之间进行。但从目前国内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来看,对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主体资格还是有限制的。具体而言:(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2)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成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融资租赁公司,其营运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外股东或外资金融机构,他们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3)由生产和流通部门为促进产品销售和流通,经国家内贸局批准成立的专业租赁公司,这些公司直接依托制造商,也开始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开展销售租赁,其营运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也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融资租赁
    2023-02-27
    79人看过
  •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担出租物的什么责任
    根据传统的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使租赁物处于适于使用状态。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订有对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条款,即在合同中明文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出租人仍不能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即使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也是无效的:1、由出租人选择决定租赁物的种类、规格、型号以及出卖人的,出租人不能免责。但出租人只是向承租人介绍、推荐而由承租人自己作出选择决定的情形,不在其内。2、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而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进行干预。3、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依诚信原则不能免责。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什么权利1、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产生索赔的权利。2、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3、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
    2023-07-23
    478人看过
  • 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是谁的
    1.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2.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3.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一、融资租赁公司流程申请是什么1、前置审批材料准备——(网上预先提交一口受理申请,准备纸质材料)2、网上申报及现场材料提交——(根据通过的时要求材料并现场提交)3、外商投资备案证书下发——(获取备案证书)4、工商注册材料准备——(申请营业执照)5、获取营业执照、书及税种核定——(章备案)6、银行开户与登记——(
    2023-03-14
    425人看过
  • 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是否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是否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即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如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时,同时因承租人负有租赁物期间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所以承租人有义务对租赁物进采取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方式进行补救,以保证融资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当租赁物未能修复或确定替代物时,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法律因此赋予承租人合同解除的权利。二、融资租赁合同具备什么特征融资租赁合同具备如下特征: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三方当事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作为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其紧密关系自不必说。关于出租人与出卖人的关系,由于是买卖租赁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而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届满,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选择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承租人可以选择继续出租租赁物、购买租赁物或者终止合同
    2023-06-15
    154人看过
  • 融资租赁扺押格式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具备汽车质押?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是属于买车行为。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车辆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
    2023-07-21
    371人看过
  •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租赁合同
    出租人享有的法律利益:1)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所应该负担的违约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2)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作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在融资性的租赁合同中,尽管出租人仍应负担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但该项义务是由出卖人作为履行交付租赁物义务的履行副主任来完成的。在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时,承租人一方面是在受领租赁物的交付,另一方面也是作为出租人的受领辅助人,辅助完成标的物的所有权从出卖人向出租人的移转。就承租人的角度来看,承租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①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人所收取的租金一方面应收回其为购买租赁物所指出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另一方面要获取一定的营业利润。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在租赁标的物存在瑕疵时,承
    2023-06-09
    489人看过
  • 租赁融资和融资租赁有何不同之处
    一、租赁融资和融资租赁有何不同之处租赁融资和融资租赁有的不同之处如下:1.租赁的实质不同,经营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而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2.租赁目的不同,经营租赁是承租人单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上短期或临时的需要而租入资产;融资租赁以融资为主要目的,承租人有明显购置资产的企图。3.合同当事人不同。4.出租人资格要求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一般经营性租赁中对出租人没有特别的限制。5.租赁物是否事先拥有的区别,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事先并不拥有租赁物。而在订立传统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事先已经拥有了租赁物。6.租赁物是否可反复出租的区别。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融资租赁合同诉讼时效是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
    2023-09-12
    74人看过
  • 虚构租赁物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影响吗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在于既融资又融物,融资是目的,融物是保障。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通谋虚构租赁物,致使合同缺失融物这一关键要素的,事实上无法形成融资租赁关系,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应当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融资租赁业务实践中的“虚构租赁物”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双方明知租赁物实际不存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双方就将来取得、目前尚未取得的租赁物开展业务;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物所有权不属于承租人;租赁物存在低值高卖情形。应结合标的物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律师补充:“虚构租赁物”是指租赁物本身存在虚假这一情形,顾名思义,若租赁物客观不存在,仅有融资之实而无融物之实,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基本特征,当然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标
    2023-05-06
    135人看过
  •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解除权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
    2023-06-25
    333人看过
  • 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借款合同中租赁物归谁所有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属分担有哪些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二、融资租赁结束后租赁物归谁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归属。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一般租赁合同期
    2023-02-23
    159人看过
  • 哪些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特征
    一、哪些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以下这些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3.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典型的广泛性,我国法律并未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做出明确限制。《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为金融租赁公司。二、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特征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还应具备以下特征:1.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2.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3.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
    2023-06-21
    225人看过
  •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承租方即在租赁合同中,享有租赁财产使用权,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根据法律规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存在的是租赁合同关系,也就是双方是属于租赁合同关系。一、房屋租赁权是物权吗1、根据法学界对租赁权下的定义,租赁权又称使用收益权,即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的总称。2、房屋租赁存在的基础前提是租赁合同,在民事法律上,合同一般是债权的象征,因为合同的基础关系就是债权的债务关系,只不过债权债务不是狭义的“债”。3、租赁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请求权,请求出租人保持租赁物处于适租状态的权利;其二是占有租赁物,并予以使用收益的权利。4、虽然房屋租赁看似是与物有关,但是物权调整的主要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房屋租赁无论是在物的归属还是利用上都不存在实际争议,因为租赁是房东把使用权出租给
    2023-03-14
    8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未取得资质该合同有效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19
      没有融资的资质的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因为合同主体无效
    • 未取得融资经营许可的出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11
      1、未取得许可证的,不会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 融资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17
      无效合同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几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你说的情况只要是双方真实意识的表示,合同还是有效的。
    • 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期满租赁物归谁所有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25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也可以归承租人所有。 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 租人未取得特定行业的融租业务资格会影响融租租赁合同的效力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3-04
      出租人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出租人是否取得特定行业的融租业务资格,均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