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认为属于冤案,可以提交证据,向法院申请再审,由法院审查是否属实。如果审查认为确属冤案,法院会裁定进入再审程序,案件可能会中止执行;如果不属于冤案,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冤案,法院就不会裁定再审,案件会继续执行。
2、再审是指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如果仅仅只是不服判决是不行的,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有错误才行,才能申请再审,从有可能进入再审程序。
冤案赔偿,如何以公正的方式告慰人心
备受关注的呼格XXX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有了再审结果,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呼格XXX无罪。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待呼格XXX父母提出申请后,法院将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呼格XXX的父母能够获得多少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大致包括以下几项:一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13年为52379元)的20倍,约为104万余元;二是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即呼格XXX的父母,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给付至其死亡时止,支付标准参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三是精神抚慰金。前两项比较明确,数额也相对确定,需要关注的是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块,呼格XXX本人已死亡,其父母能否获得、获得多少精神抚慰金
关于国家赔偿范围中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1994年颁布、1995年起实施《国家赔偿法》,仅规定对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的国家侵权行为予以赔偿,并未就精神损害赔偿作出具体规定。2010年修订《国家赔偿法》,其中一个重大进步,就是增加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制度。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各种情形,包括违法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情形。由此把国家赔偿的范围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此后平反的一系列冤错案件,众多当事人获得了数额不等的精神抚慰金。
但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不同法院对适用条件和前提理解不一,赔偿金额也千差万别,从几千元到上百万元不等。为统一法律适用,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方法,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原则和上限下限,即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呼格XXX案可能获得的精神抚慰金数额最低为1000元,最多为36万余元。但仍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与浙江张氏叔侄案等案件的国家赔偿不同,本案受害公民已死亡,谁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首先,根据法理,人身权利具有专有性,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已经不能达到对受害人本人的精神抚慰、补偿目的,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因此而消灭。
接下来的问题是,死者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是否有权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从法条看,《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结合第三十五条关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这种请求权的来源和性质,学理上有不同理解。有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在其本质上乃是属于债权,并且具有财产性质,应当同其他财产一视同仁,得为继承之标的,即亲属的这种权利来源于继承。也有人持继承否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系其固有的权利,而非继承而来。
后一种理解更为合理。因为,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的原理,精神损害赔偿权不能让与和继承,在受害公民死亡的情况下,其亲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理解为他们所固有的一种权利。这是因为,国家侵权行为不仅仅给受害公民带来精神痛苦和损失,也会给其亲属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特别是受害公民已经被执行死刑的案件。这种精神损失和痛苦独立存在,不应该被忽视或抹杀。
人死不能复生,虽然再多的赔偿,都无法唤醒不可重生的生命,难以抚平死者亲属所遭受的痛苦。但我们仍然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尽快、足额地给予呼格XXX的父母以赔偿,这不仅是对死者和生者的一种告慰,也体现出国家及司法机关对冤狱应有的态度和担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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