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鉴定的概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1 10:50:40 299 人看过

电子证据检验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计算机技术、物理学以及电子技术的原理和技术手段,对诉讼涉及到的电子数据进行恢复、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以取得最具证明力的电子数据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如何进行司法鉴定?

1、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类鉴定。

2、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3、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和要求;

(2)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检材损耗的处理;

(3)鉴定的时限、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司法鉴定风险提示;

(5)争议处理;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证据相关规定是什么?

1、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司法考试的考查方式在于要考生区分这些种类。

其中: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种类,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常见的视听资料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其中: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因此不管提起那种诉讼,录音都可以作为证据。至于录音内容与证据的证明力只能由法院判定。

3、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对方没有职业医师资格证,那就涉嫌非法行医罪。

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三、电子合同在诉讼中的证据资格

《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并未直接提及,但不妨碍其适用诉讼法上的其他证据规则来判断电子证据的关联性。

《刑事讼诉法》、《民事诉讼法》都已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的法定种类之一,由此便解决了电子数据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问题。承认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地位,并不意味着法官一定会予以采信。

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何种电子证据将被排除,这都涉及到了证据的可采性问题,需要通过三性来判断,我国《电子签名法》对此也进行了相关规定。《电子签名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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