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0:24:16 27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项目备案》证明。

二、办理材料

收取原件。

收取原件。

盖申报单位公章。

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盖监管银行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提出申请,需到现场提交资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茂名市房产管理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接件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不通过的意见,签署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到茂名市房产管理局窗口领取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4、审核。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承诺时限内审核签发《商品房预收款专户资金使用通知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茂名市房产管理局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光华南路18号一楼6-7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名市房产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

第十条预售人不得擅自变更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设计;对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结构型式、户型、使用功能、使用面积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设计进行变更时,应当征得相关的预购人同意;预购人不同意变更,经双方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可以索取已交付的商品房预售款本息,并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追偿预售人的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依法追偿已付预售款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违约金。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

第八条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要求预售人提交施工进度方案、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等材料,通过实地考察和分析,核准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的合理性。主管部门能证明其不合理的,应当责令预售人进行修改。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

第十七条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预购人明示下列事项:

(一)预售人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其经发证机关确认的复印件;

(三)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四)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五)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

(六)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

(七)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帐户;

(八)物业管理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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