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侵权行为的手段、过错程度和场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0:34:49 450 人看过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网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网络环境下停止侵害更具紧迫性。网络信息传播快,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可呈爆炸性趋势蔓延,后果无法估量。因而,在此种情形下,采取及时措施制止行为延续更具现实意义。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内容规定,但该条款描述的措施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该措施的缺陷在于需要权利人提供自己遭受损害的证明,并且需要法院的申请,这种方式对于制止紧迫状态的侵权行为明显不力。“通知删除和通知恢复程序”较之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更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更进一步。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赋予了被侵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权时无需通过法院而自行采取救济措施的权利。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型:其一是虚拟网络本身;其二是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虚拟网络本身是一种重要的虚拟财产。第二种类型的虚拟财产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为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第二种为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虚拟社区中的帐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等。第三种为其他存于网络的虚拟财产。这包括电子信箱及其他网络虚拟财产等,第三类是一个包容性、兜底类型,只要非虚拟网络本身,也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的虚拟财产以外的网络虚拟财产,均可以归属于第三类。《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赔偿损失

以弥补损害为赔偿原则的传统侵权理论遭遇更多挑战。以网络侵害版权为例,网络侵害版权中作者有时不但不会受到损失,反而由于作品在网站上的传播提高了知名度,获得了更大的利益,已经不能再以损害填补的原则来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其次,如何平衡作者、网络信息传播者与公共知情权之间的平衡,也是网络版权案件应该考虑的一个问题。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既要考虑到对权利人的损失予以合理的赔偿,但是也要考虑到促进作品的传播,让公众在作品的智力劳动中获利益

3、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在网络侵权中,往往因为权利人与侵权人物理时空距离遥远,侵权人怠于赔礼道歉,权利人亦不易寻找到较合理的途径追索权利,同时,受制于当前不同国家对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制度的不同,导致该类案件可能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各国法律管辖制度的不同导致受理机关受理标准各有不同。权利人通过何种途径进行赔礼道歉,强制措施是否适用赔礼道歉均受制于具体的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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