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是指劳动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认为受案的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不应该受理劳动仲裁案件而向受案机构提出异议的行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驳回。劳动仲裁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在答辩期满前提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即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受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劳动仲裁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劳动仲裁的申请程序如下:
1、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诉书以及相关材料;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4、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5、仲裁庭开庭审理、调解;
6、做出裁决。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满足的条件有:
1、申请仲裁人应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2、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劳动争议;
3、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4、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关系需要通知单位。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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