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应负责给第三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情形: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施工反索赔的原因有哪些
1、在工程建设中,承包人在合同工期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数量和内容,延误工程交付,影响发包人建设工程的使用、经营和生产,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业主可就此事件向承包商提出反诉;2、施工质量缺陷反索赔。在施工中,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合同保函项下的反诉。在承包人的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中,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担保,如预付款的合同保函等;3、其担保单位承担;4、业主其他损失的反索赔。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利益有其他损害时,发包人可以提出经济损失反诉。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
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三、总承包人可以将主体工程分包吗?
总承包人是不可以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主体结构的施工是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的,不可以把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只能把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别人,让别人完成,但主体部分是不可以进行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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