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安全责任的设定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
(二)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1、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a)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b)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违反民事规范和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生产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划分
(一)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二)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或振捣疏漏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等。
(三)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地震、台风、暴雨、雷电、洪水等对工程造成破坏甚至倒塌。这类事故虽然不是人为责任直接造成,但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往往与人们是否在事前采取了有效的预防措施有关,相关责任人员也可能负有一定责任。
三、施工项目质量事故的特点
专家组通过走访、查找资料和记录数据,归纳和总结施工项目质量事故的特点主要有:
(一)复杂性。
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引发质量问题的因素复杂。于产品固定,生产流动,产品多样,结构类型不一,露天作业多,自然条件多变、材料品种、规格不同,材料性质各异,交叉施工,现场配合复杂等,所以,对质量影响的因素繁多。从而增加了对质量问题性质及危害的分析、判断和处理的复杂性。
(二)严重性。
有的工程许多指标均不合格,给工程留下了隐患,成为危房,影响了安全使用甚至不能使用。如果使用,工程质量事故将引起建筑物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更影响了政府质检部门和开发商的声誉。
(三)可变性。
工程许多质量问题,还将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发展变化,例如,钢筋混凝土结构出现的裂缝,将随着环境温度、湿度的变化而变化,或随着荷载的大小和持载时间而变化;混合结构墙体的裂缝也会随着温度应力和地基的沉降量而变化。
(四)多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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