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0:31:13 266 人看过

一、商业秘密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说明,我国法律对于区别商业秘密民事侵权与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要界线是以造成了“重大损失”为判定标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企业应当综合分析因保护力度而消耗的成本与被保护的商业秘密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以确定最为适合的保护范围。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自身特征与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有着根本的差别。同时也正因为这种差别,使企业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手段上获得更大的选择。以技术信息而言,在符合专利保护条件下,既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也可以采取商业秘密保护。至于选择什么样的保护手段则应当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及需要保护的内容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以期达到最佳的保护效果。以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比较而言,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不是依靠任何专门法律而产生的,而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而专利权则由专利法直接赋予,不能靠当事人的行为而自然产生;商业秘密保护不能公开秘密信息,而专利保护必须公开;商业秘密不具有法定的排他性,而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具有法定的排他效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固定,视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而定,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固定的等等。所以,企业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赋予的保护方式的不同性、秘密信息的特点、秘密信息可能获得的经济效益等多种因素,对不同性质的保密内容予以不同的保护措施。

三、商业秘密的基本知识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BsinessSecret),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二)商业秘密的分类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种类型。

所谓技术秘密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其范围主要包括:技术设计、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等信息。另外,技术信息可以是一项完整技术,也可以是一项完整技术中的一个或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要素。根据这点,就可以将一项完整技术中的一部分技术要素申请专利保护,另一部分技术要素作为商为秘密保护,如果其中含有计算机程序设计,还可享有著作权的双重保护。

所谓经营秘密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涉讼纠纷等方面的信息。经营信息在表现特征上同技术信息一样,可以是一个完整的经营方案,也可以是经营方案中若干相对独立的经营要素。比如在产销策略中所包含的成本核算、销售渠道、广告方案、价格方案等要素,都可以单独作为商业秘密存在。

商业秘密范围,是企业确定商业秘密的依据和标准。上述范围可称为商业秘密的基本范围。企业应当依据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和基本范围,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范围、性质及特点,制定本企业商业秘密具体范围,并以正式文件或合同形式通告企业员工和其他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予以修改完善。

(三)商业秘密的密级

法律法规既没有规定商业秘密应当区分密级,也没有规定不同密级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程度有什么区别。区分不区分商业秘密的密级完全取决于企业保密工作需要和权利人意愿。从企业保密防范的原则来讲,划分和确定商业秘密密级,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机密的安全。

商业秘密的密级可以根据其关系企业利益的重要程度分为A级、AA级、AAA级(或秘密、机密、绝密)三级。

(四)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是对商业秘密需要保密的时间界定。法律对商业秘密保密期限未作限定,权利人可以自愿选择是保密还是公开。由于商业秘密的价值周期和保密周期都很难准确把握,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一般不宜明确确定,应当由权利人根据情况变化随机掌握。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于特定信息确定保密期限是必要的。如正在申请专利的信息、一旦产品进入市场就可能被破解和仿制的信息、或者一旦实施就无异于公开的信息,就具有明确的保密期限。规定这一部分信息保密期限的意义,就是把保密期和非保密期明确划分开来并使全体员工明确,使其在保密期内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严格保护,并且一旦申请到专利或者产品上市、营销策略实施,就能够不受约束的宣传、推销。另外,有目的的公开、转让和激活一些闲置或者过时的商业秘密对企业有利而无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9日 15: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商业秘密保护的秘密收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简称民法保护;二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劳动法保护;三是商业秘密的行政法保护,简称行政法保护;四是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即刑法保护。企业建立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一种行为,主要适用民法和劳动法的规定。行政法和刑法的保护主要是不作为,即企业有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法律义务,对(或从事)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负有法律义务,一般不能作为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依据首先,民法对对外经济交往的保护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对外交流,就不可能进行贸易。作为营利性组织,企业的目的是无法实现的。因此,企业有必要与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经济交往。但也正是因为通信的存在,所以伴随着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克服这一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签订合同,也就是说,无论是何种通信方式,只要存在商业秘密泄露的可能,都会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
    2023-05-07
    220人看过
  • 何为商业秘密什么是商业秘密
    一、何为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二、如何获得获得商业秘密(一)独立开发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过经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权商业秘密。(二)反向工程也称逆向工程。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
    2023-04-27
    341人看过
  • 深圳市商业秘密律师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法规
    至于商业秘密,我国法律大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案件的处理更多地依赖于一些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10月1日)、《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4月2日)5《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3日实施,1998年12月3日修订。)6,《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10月1日)7《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科委,1997年7月2日)8,《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批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6月12日)《刑法》(1997年10月1日)《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侵犯商业秘密有关规定的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1998年7月)1999年4月7日)11,《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1
    2023-05-07
    220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如何判断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有四个构成要件: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2、经济性,能为权胡-燕来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4、实用性,具有实用价值,能实施利用。一、签保密协议保密费是必须给吗保密费不是必须给的,没有保密费用,保密协议有效;但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二、侵犯商业秘密罪既遂法院如何判?行
    2023-03-08
    377人看过
  • 商业秘密不包括利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
    正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是正确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保护对象的把握有广、狭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罪保护的对象仅是商业秘密,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保护对象不但包括商业秘密,还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该定义并未将利用商业秘密而制造的商品列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而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信息只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资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具体表现为图片、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由此可见,将使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的人列入刑事追究的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使用侵犯商业
    2023-03-31
    208人看过
  • 商业秘密损失认定引发对保护商业秘密的思考
    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是侵犯商业秘密立案标准。然而,由于损失计算方法有争议,近三年来南京市检察机关未批捕、起诉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一项商业秘密的价值究竟是多少,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又如何认定?最近南京一起上市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报案材料,让该市雨花台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陷入了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惑中。这个困惑所折射出的问题,不仅仅指向商业秘密损失认定问题,也引发办案检察官对当前司法机关如何在转型、创新发展中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的思考。姚雯/漫画2010年2月,雨花台区检察院接到一起要求监督立案的报案材料称,上市公司下属A公司员工姚某自2007年至2009年协助公司领导从事、d两项技术改造工作。2009年8月份,姚某妻子王某与他人成立B公司,王某以技术入股占公司股份的17.6%,B公司主要生产与A公司相同产品。上市公司调查姚某等人违反与企业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在B公司中非法使用上述
    2023-06-05
    301人看过
  •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及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二、商业秘密有哪些种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
    2023-06-13
    219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应该怎样进行固定
    商业秘密的秘密固定的方式是:1、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培养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2、要通过建立全面的保密制度,落实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战略;3、制订与商业合作伙伴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4、建立企业生产、销售、物流、售后服务阶段保密制度。一、送标书的人承担什么责任吗为避免泄露商业秘密,首先就要知道什么样得才叫商业秘密,实际中的商业秘密具有下面的特点:1、没有对社会公众公开;2、别人可以今后掌握;3、有竞争能得利益;4、没确定的保护期。要是确定公司员工泄密的,就将要承担下面几种责任:1、民事赔偿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二、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必须在一起么?并不是,员工保密义务是基于员工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这个前提条件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员工都需要签订保密协议的。对于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来说,保密义务是法定的,但是通过会涉及到员工的竞业限制问题。一般来说,与企业签订保密合同的
    2023-06-20
    188人看过
  • 商业秘密载体与商业秘密保护是怎样的
    商业秘密的载体通常表现为纸质文件、磁质文件。特别是磁质文件,其容量大、体积小、易复制、易携带,一个小小的U盘可以存储上千页图纸的内容,所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也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严峻挑战。因此,有效管理商业秘密载体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措施。商业秘密如何保护1、建立保密室。现实中的泄密案件,很多是内部员工轻而易举地就获取了商业秘密文件或其复印件并带到新单位予以使用。因此,为了防止商业秘密被内部员工或外部人员非法获取,建立安全的保密室是十分必要的。建立保密室,可以使得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变得不可能或难以实现,这样,保密室可以极大地降低商业秘密泄密的概率。保密室的设计应遵循安全原则,应四壁坚固,相对独立,离地面有一定距离。同时,在保密室内部,应安装摄像装置,这样,可以有效监控企业的商业秘密,及时发现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并为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提供证据。2、划分商业秘密等级。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与
    2023-04-17
    194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什么意思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必须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使其他人通过正当方法无法获取或探明。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特征,是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也是区别于专利、商标、版权等具有公开性的无形财产的显著特点。(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公众”一般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但“秘密性”相对的公众是指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人。“公众”在地域范围上,也具有相对性。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在科技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某些国外早已成型甚至即将淘汰的技术,被我国企业引进之后,可能被视为先进技术,具有秘密性。而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有些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早已推广应用而公知的技术,在边远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还鲜为人知,成了先进技术。因此,“公众”的地域范围是随着个案中涉及的有利益冲突的主体的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公众渠道”包括以下
    2023-04-17
    238人看过
  • 关键秘密:解析商业秘密的神秘层面
    (1)绝密级——关键性商业秘密。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比如配方、生产工艺、图纸等,一旦泄密,企业可能会遭致灭顶之灾。(2)机密级——重要性商业秘密。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这一类商业秘密是具有重大价值的,比如客户名单、经营策略与技巧,招投标等,它们的泄漏会使企业大伤元气。(3)秘密级——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损害。除以上两类外的商业秘密的情报资料,都可归入这一类银行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应当符合四个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
    2023-07-08
    419人看过
  •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相关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未公开且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须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方能确保不为公众所知。根据《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行为人不得实施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行为,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定义如下:商业秘密是指未公开且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须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方能确保不为公众所知。法律规定:《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法律规定,行为人不得实施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行为,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商 业 秘 密 的 获 取 与 保 护 : 法 律 规 定 与 实 践 经 验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的关键。然而,商业秘密的获取和保护面临着许多法律挑战和难题。在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的指导下,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其商业秘密。首先,企业应该在劳动合同和商业秘密协议中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和保护措施。这有
    2023-09-04
    367人看过
  • 谁决定了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认定商业秘密的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等监督检查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对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调查:(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被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情况;(三)查询、复制协议、帐簿、票据、文件、记录,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业务函电等信息;(4)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产;(5)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措施,应当书面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将调查结果及
    2023-05-07
    218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分类以及商业秘密的特点有哪些
    商业秘密分为关键性商业秘密(绝密级),重要性商业秘密(机密级),一般性商业秘密(秘密级)与其他情报资料。1、关键性商业秘密(绝密级)一个具有竞争力的企业,至少都有一部分具有价值的商业秘密,比如配方、生产工艺等等。这些商业秘密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旦泄密,就会遭致灭顶之灾,所以,必须将其划出并予以特别保护。当然将这类商业秘密无限扩大也是一个误区,企业管理者必须准确清醒地认识到危及企业生存的商业秘密是什么。2、重要性商业秘密(机密级)这一类商业秘密也是有重大价值的,它的泄密虽然不象关键性商业秘密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后果,但是也会使企业大伤元气,遭受巨大经济损失。3、一般性商业秘密(秘密级)其他具备商业秘密要件的情报资料,都可以归入这一类。一般性商业秘密对竞争者也是有价值的,但是竞争对手得到它不会使权利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4、其他情报资料有些虽有价值但并不属商业秘密范围。但是由于这些可利用的资
    2023-04-17
    183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商业秘密的判定与商业秘密罪判定的区别
      湖南在线咨询 2024-10-03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认定问题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 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 2.对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 如果具备鉴定的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委托专业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
    • 公司秘密商业秘密认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08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
    • 保密期限的商业秘密有规定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9-15
      我国虽然有多部法律都提到了劳动者不可以通过透露商业秘密的方式为自己谋取利益,但是并没有哪条法规上详细的写明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所以说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没有进行时间限制的。
    • 哪些属于商业秘密的包括商业秘密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2-08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2、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
    • 不能成为商业秘密的秘密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16
      不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信息 根据商业秘密的基本理论和国际惯例,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 (1)、公知领域内的信息,主要包括从公开渠道(如公共场所、报刊、书籍、传媒体、展示会等)获得的信息,同行业、同领域一般人员具有的知识和经验,专利失效后的技术信息等; (2)、与人身有紧密依赖关系的经验、知识和技巧,如:同行业一般人员只要长期操作,不需要经过特别的培训可熟悉的技术,还包括因本人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