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赃物返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7 13:00:33 145 人看过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在刑事诉讼中,绝大部分的案件均涉及到适用《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赃款赃物的返还与没收。对已经追缴或退赔的赃款赃物,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属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司法实践中,相关法律未对涉案赃款赃物的认定及处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赃款赃物的理解和认定存在分歧,因而对赃款赃物的认定及处理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目前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的赃款、赃物的返还与没收是程序性的决定。对于赃款、赃物的返还还是没收,由各司法机关终局性裁决。对不当的返还与没收,当事人缺乏救济途径。

一、赃物返还的程序是什么?

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受害人的财物,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效后,有关机关才会依法返还被害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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