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种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4 17:52:28 449 人看过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国外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1、产生混淆的行为,即导致对他人的活动、服务、营业,或对其原产地造成混淆。

2、使人误解的行为,即使用或制造虚假标识,疏略真实标识,以及其他可能导致误解的做法。

3、如果利用礼品、奖赏或其他类似之物对消费者施加义务,消费者因而同意接受主要服务,则可视为不正当;此外,提供任何好处或奖赏,导致消费者对同企业其他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产生误解或可能产生误解的行为,或者严重干扰对所提供之物真实价值估价或与其他替代物的比较的行为,均被视为不正当。

4、毁坏信誉行为,即对另一方的活动、服务、营业或商业行为无端指责,可能使其在市场中失去信誉的行为。

5、比较行为,即如果提到那些并类同相关或可比较的事实,将被认为是不正当的。

6、模仿行为,即在模仿他人的商业活动或行为时,超出了受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利(如专利权或商标权)的行为;此外,那些能够导致对商品或服务以及原产地产生混同,或不适当地利用另一方的商业信誉,或对某一竞争方的全部商业活动系统进行照搬性质的模仿将受到惩处。

7、私自利用另一方商业信誉,即包括使用他从标识或虚假表示原产地的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的行为。

8、违反保密规定,好凡未经所有人授权,泄露或私自利用其能够合法接触但仍属保密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如同泄露或私自利用通过间谍或类似手段,或引诱竞争方雇员违反其合同义务等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一样,均属不正当性质的行为。

9、引诱违约,即引诱雇员、供货人、顾客或其他人不遵守他们对竞争方所应遵守的基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属不正当行为。

10、违反规则,即通过违反法律规则在市场上获得大量的竞争性利益的行为,属不正当行为。

11、歧视行为,即无正当理由在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方面对消费者实施歧视性待遇的行为,属不正当行为。

12、舍本买卖,即虽然原则上企业有权自由定价,但是有计划地以低于成本或购进行销售,如果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同一企业的其他商品或服务的人格产生错误认识,或影响另一方商品或营业信誉的形象,或其构成将竞争一方或集团排挤出市场的战略的部分,或其严重损害某一特定产品的竞争,都将视为不正当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纵观各国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直接作一个简明的解释,下一个抽象的定义;第二种为列举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作抽象的定义,而只列举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这些具体行为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第三种为定义列举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作一个抽象的定义随后再列举若干种比较典型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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