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签订方式
1.核实身份,需要对购买者的身份进行核实;
2.选房确认,工作人员会按选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呼叫姓名,被呼叫到的人在现场进行选房,购买者按应享受的面积,选取安置房后,就可以在《房号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3.公证公示,相关工作人员会对选房全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整个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4.结算领房,如果发现安置房内部装修及水电设施等存在问题,可在7日内到所属小区物业管理处反映。
二、买卖安置房受保护吗
买卖安置房受法律保护,依法订立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买卖安置房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三、安置房过户费用
1.交易手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减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2.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土地受益金(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核档费:50元/宗。
3.契税:税率为3%,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个人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交易价格4290元/平方米)契税税率减半,按1.5%征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二手房的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买方承担。
4.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5.个人所得税: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税率20%,另一种是:未能提供原购房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卖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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