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2 02:52:16 43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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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关于事实一(假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抢劫致人死亡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立即劫取财物的情形

B.如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则对事实一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如否认死者占有,则成立侵占罪),实行并罚

C.事实一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

D.事实一虽是为抢劫运钞车服务的,但依然成立独立的犯罪,应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可知,以杀人行为作为劫取财物的手段,符合抢劫罪中以暴力方式,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在事实一中,郑某等人以杀人为手段,劫取面包车,其主观心态上对于司机的死亡是故意的,如果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则郑某等人杀死面包车司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抢劫行为,而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因为杀人行为已经结束,而后开走面包车的取财行为只能与先前杀死司机的行为分开评价。该行为符合盗窃罪以平和的方式排除他人对财物支配的行为方式。面包车司机已死亡,但郑某等人的行为排除了面包车所有权人对面包车的支配,因此成立盗窃罪。并且,因为不同的行为侵害不同的法益,应当数罪并罚。

选项C正确。事实一中,行为人将车主杀死,把面包车开走的行为,成立抢劫罪,虽然杀人行为是抢劫的手段行为,但事实上也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按照牵连犯的规定,故意杀人是手段行为,抢劫财物是目的行为,所以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选项D正确。抢劫面包车的行为虽是为抢劫运钞车服务的,但由于两个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一定的间隔,侵犯了不同主体的财产性权益,抢劫面包车侵犯了面包车所有权人的财产权,抢劫运钞车侵犯的是国家的财产,所以事实一依然成立独立的犯罪,应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

87.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B.对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与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作相同理解

C.郑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车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D.郑某等人事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据此可知,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

选项B正确。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的方法进行取财;而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以平和的方式进行取财。对于财产的侵夺,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罪的差别体现在行为方式及其体现出来的主观恶性上,关于对财产权益的侵害方面,应当认为目的是相同的,即排除原权利人对财产的权利及使财产能为己所用。

选项C正确。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郑某等人在劫取面包车的行为发生后,便已经实现了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即当郑某盗窃面包车行为完成之时,其已侵害面包车所有权人对面包车的合法财产性权利;将面包车劫取后,利用面包车跟踪运钞车等,已经利用并发挥面包车运输的功能,已经成立非法占有。因此,其事后是否将面包车损毁不影响对郑某等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选项D正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在郑某等人劫取面包车成功之后,侵害面包车所有权人权利的行为便已经完成,面包车所有权人的财产权所遭受的侵害已为既定事实。所以郑某等人是否毁损面包车的行为,并不会对面包车所有权人法益再造成新的侵害,因为该法益在之前已被侵害,此时已无二次侵害的可能性。所以郑某等人毁车的行为并未侵害现实的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88.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虽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等人的行为仍触犯爆炸罪

B.触犯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只有一个,属于想象竞合

C.爆炸行为亦可成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

D.对事实三应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危险是被判断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的状态。危险是行为的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而也可以称为行为的属性;而不是作为结果的危险,即行为所导致的对法益的危险状态。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属于危险犯的范畴。郑某等人在储蓄所门前引爆爆炸装置,虽然当时附近没有人,但该地点属于人群流动量大的场所,引爆行为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其对该危险持放任的态度,因此郑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选项B正确。郑某等人是为了杀害运钞人员而引爆爆炸装置,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也构成爆炸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选项C正确。抢劫罪所要求的取财行为所利用的手段包括暴力方式、胁迫方式及其他,均要求只要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即可。爆炸行为,是一种暴力的行为,且足以压制一般人的反抗,完全可以成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

选项D正确。"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要求行为人对与重伤或死亡的实害结果在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但在事实三中,郑某等人利用爆炸的方式,压制运钞车运钞人员,从而劫取财物,其明知利用爆炸手段极易致人重伤或死亡,仍积极为之,故其对押运人员的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持故意的心态。所以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

89.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

关于事实一,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是依法被关押的人员,其逃出戒毒所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B.甲购买少量毒品是为了自吸,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陈某出卖毒品给甲,虽未收款,仍属于贩卖毒品既遂

D.乙收留甲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脱逃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本案中,甲是在强制戒毒所中进行强制戒毒的人员,不属于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范畴,因此不构成脱逃罪。

选项B正确。《刑法》中并没有规定购买毒品罪,并且甲购买少量毒品用来自吸而非用来贩卖,因此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且,甲的行为虽然符合《刑法》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毒品的行为要件,但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数量大,而本案中已明确表示甲购买的毒品是少量的,因此应当认为尚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综上,甲的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选项C正确。贩卖毒品罪是一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不是一个财产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而不是财产权,因此只要出卖人将毒品转移给购买人,即使未收款,也构成既遂。

选项D错误。根据《刑法》规定,窝藏罪要求窝藏的对象必须是"犯罪的人"。在本案中,甲是在强制戒毒所中进行强制戒毒的人员,而不是法律上所规定的"犯罪的人"。因此,乙收留甲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窝藏罪。

90.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翻墙入院从厨房取走毒品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

B.甲进入陈某厨房的行为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C.甲毒死陈某看门狗的行为是盗窃预备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

D.对甲盗窃50克冰毒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根据盗窃情节轻重量刑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本案中,甲翻墙入院从厨房取走毒品,完全符合这一规定,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选项B正确。住宅是人们日常生活使用的场所,不仅包括卧室,而且包括厨房等其他生活场所,因而甲进入陈某厨房的行为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选项C正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据此可知,甲毒死陈某的两条看门狗的行为侵犯了陈某对这两条看门狗的财产性权利,且这两条狗价值较大,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而毒死狗为实施盗窃创造了条件,属于盗窃罪的预备,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构成想象竞合犯。

选项D正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

91.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让乙卖出冰毒应定性为甲事后处理所盗赃物,对此不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B.乙将40克冰毒掺杂、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C.甲、乙既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又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D.乙在冰毒中掺杂使假,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贩卖毒品罪属于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范围,与之前甲盗窃陈某毒品侵犯的财产权益不同,属于不同类型的法益,因此该销售毒品的行为应当进行单独地评价,所以甲的行为依然成立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选项B正确。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从而行为人取得了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本案中,乙将40克冰毒掺杂冒充120克冰毒卖出,是欺诈行为,而行为人购买这120克冰毒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进行了财产处分,使其本人遭受财产损失,同时乙取得了财物。因此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选项C正确。甲、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的共犯。同时,由于甲、乙出卖的不纯毒品中,仍有40克冰毒的存在,且其在主观上也是持出卖毒品的故意。因此,甲、乙也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选项D正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鉴于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的手段复杂多样、不断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况大量出现,有必要进一步准确界定制造毒品的行为、方法。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摇头丸。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因此,乙在冰毒中掺杂使假,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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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6日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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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从这些职责分析可知,反垄断委员会的定位应该属于调研智囊型宏观协调机构而非直接执法机构。选项C、D错误。本身不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也不可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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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真题解析(案例分析题)
    六、(本题20分)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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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考试第二卷真题
    法律综合知识
    司法考试第二卷真题,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和参考: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2.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
    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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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考试真题卷一第62题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一第62题: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B.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团,之后由主席团主持选举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D.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答案】BD【考点】选举制度【解析】选项A错误。《选举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据此可知,这里是国库开支,并非一律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选项B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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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单选题
    (2013年)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关于依法治国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需建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可实现依法治国B.依法治国仅要求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机关和官员的权力,而无需约束公民的权利和自由C.依法治国要求在解决社会问题时应将法律作为主要的、排他性的手段D.依法治国就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选项A错误。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需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形成良好的环境氛围。最后还需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选项B错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
    202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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