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来信反映:应客户(香港某系统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要求于2006年12月26日承运两台TCR机从上海至苏州,并按客户要求于12月25日在华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保单号1061202012006000102)。不料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搬运设备故障导致保险标的(TCR机)受损,公司立即向华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员做了现场勘察,公司亦应保险公司要求提供了相应索赔的单证材料。
之前有华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刘姓经理联络此事,双方确认保险标的损坏严重且无法修复,刘姓经理表示自己只有10万元的理赔权限,要全额赔付需公司上级部门批准。之后物流公司催问进度时,刘姓经理已不在其位,转由另一位陆姓经理负责,该经理表示对此案不知情,需要公司重新提交相关材料,了解后再做答复。数月之后,陆姓经理以骗保要负法律责任为威胁,要求物流公司主动退出理赔,其理由是托单填写不规范,机器损坏时间与投保时间不相符等。但报案日至今已超过2年,物流公司都只与华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办事人员口头接触,从未收到华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任何官方书面答复意见。
反馈:此案转交华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相关人士,并关注相应处理进展。但该人士同样表示要去了解,之后表示已经不在分公司的处理层面上。截至记者发稿,亦未曾收到华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对此案的书面情况说明。据悉,物流公司准备将此案付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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