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7)海刑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文彬,男,1969年6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冢头乡柏坟周村。曾因伤害他人,于1989年被劳动教养三年。现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9月1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1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彬犯诈骗罪,于200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文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文彬伙同他人于2006年6月22日16时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唐家岭北站附近,以谎称能为被害人潘超(男,20岁)伪造网上注册的高等院校毕业证1本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潘超人民币6200元。被告人周文彬于2006年9月1日被民警抓获。赃款未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材料、证人冯斌、董泉证言、被害人潘超陈述、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彬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文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周文彬追缴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六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潘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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