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体现情况变更原则的效力
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如果影响轻微,则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区别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不可抗力一般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情势变更后合同即使仍然处于能够履行的状态,只是履行会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2.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而情势变更而引起的风险应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
1.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3.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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