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一、犯罪主、客体的复杂化、多元化,法人犯罪增多。
在经济体制转规时期,所有制结构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以公有制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重要组成部分,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新结构、同时出现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相渗透的股份制企业和联合体。从而使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出现复杂化、多元化。同时,随着承包、租赁、股份、联营、中外合资等经营企业的出现,企业内部结构和从事公务的人员身份逐步复杂化和多元化,使得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以后,各种性质的企业法人大量出现,由于规范这些法人组织的机构欠缺和不完善,以及人们对传统观念上对法人犯罪的漠视,法人受追求利欲的驱使,进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现象便大量出现。例如,以设立小金库集体私分等进行贪污;为推销产品或购买原材料而进行单位间的行贿、受贿等。
二、犯罪动机多为挥霍享受性和营利性,查处的大案、要案明显增多。
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直接目的是追逐金钱。市场经济所具有的自发性、盲目性、投机性的负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人们对金钱的追求,经济转规时期社会分配不公现象客观存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差别明显扩大,客观上刺激了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分之的金钱欲望。犯罪的动机已不再是生活必需性,而是向挥霍性和营利性转化,犯罪所得主要用于吃、喝、嫖、赌等生活挥霍,旅游以及经商营利。挥霍和营利没有止境,犯罪行为则没有止境,犯罪亦愈加贪婪,金额亦越来越大。一些领导干部也经不起诱惑,丧失党性、原则,大肆实施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不但金额愈来愈大,而且职务也愈来愈高。从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在新的两法实施以前的五年里,查处县级以上干部四千余人,省部级以上干部七人,两法实施以后直到二00二年底的五年多时间里,查处县级以上干部一万两千余人,省部级以上干部二十二人,涨幅均在百分之三百以上,不能不引起重视。
三、犯罪的窝案、串案增多。
由于贪污贿赂犯罪主体、客体的多元化,行为方式的复杂化,犯罪动机的贪利性,使犯罪出现相互交织的网络。其表现,一是官办经济实体进入市场,权钱结合,钱权交易,出现贪、贿、挪等经济犯罪交错并行的状况;二是计划、税收、信贷等职能部门以办第三产业之名,直接间接参与商品生产和流通,同时,企业承包、租赁、合作经营等外部条件的复杂化,都为经济犯罪的交错并存创造了条件。窝案、串案增多,犯罪形式有个体犯罪向群体犯罪发展。
四、权力与金钱交易,经济行为与权利行为相结合。
利用手中的权利换取金钱和商品,中饱私囊,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在经济运行中,贿赂和经济行为结合在一起,成为生产、流通过程得以完成的必要润滑剂。在商品交换中,以前是求方向供方行贿的顺向行为,现在则是出现供方向求方行贿的逆向行为,以及供求双方相互行贿的双向行为。
五、犯罪的手段日益复杂化、智能化,犯罪活动更具隐蔽性。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特别是贿赂案件,多采用一对一的单线联系,暗中进出,钱的出处名目繁多,不留字据,钻现行政策的空子,给贪污贿赂犯罪披上合法的外衣;内外勾结、互相利用,如向个体户提供紧缺商品,为其非法经营大开绿灯,从中索贿、受贿;或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公款挪借;或合伙经营,坐地分赃;或接受财物时,让其家属出面,自己有意避开,案发后假装不知;或事先订立攻守同盟,设好路障,以防不测;也有的犯罪分子则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贪污活动,使犯罪活动向智能化发展,本来就难以查处的犯罪活动更加隐蔽,犯罪分子隐藏更深,从而增加了政法机关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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