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预售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6 20:17:51 441 人看过

1.您已全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且未曾将该土地用于任何形式的抵押行为。

2.您所持有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具有法律效力,表明您在建造过程中依法依规进行。

3.根据相关规定,开发商在提供预售的商品房时,其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且已经明确了施工进度以及竣工交付的具体日期。

4.您与金融机构已经签署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确保预售资金得到妥善保管和使用。

5.您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了预售申请,并成功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若您计划向境外出售商品房,还需要同时获取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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