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奸淫幼女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并列举多类加重处理的情形。
根据《意见》,所谓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意见》主要在严惩性侵害和加大保护两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包括11方面的规定,34条款,目前已全文发布。
性侵幼女的法律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对案情认定至关重要。司法实践中,常有嫌疑人以各种理由辩解与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造成认定困难。
对此,《意见》第19条第一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意见》对不满12周岁的幼女体现出绝对保护: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幼女,《意见》称,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意见》还对缓刑适用做出规定: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严惩校园性侵与职责性侵
针对性质恶劣的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意见》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同时,《意见》明确,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当众猥亵加重处罚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称,我国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奸淫幼女,在不具有刑法规定的法定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对此,《意见》第23条明确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这些行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强奸、猥亵犯罪从重处罚的七种情形
《意见》列举了以下七类加重处罚的情形: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除了上述其中情形外,针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等犯罪,同样从重处罚。《意见》规定,只要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的对象中包括未成年人的,都要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多重保护原则
针对未成年受害者,《意见》提出三重保护系统。
第一明确提出精神康复治疗费用不同于精神抚慰金,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其中,康复治疗费用包括进行身体和精神诊治所支出的费用。被害人到医院进行精神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不同于精神抚慰金,该部分医疗费用有证据证实并向被告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明确了相关机构的赔偿责任。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三是明确了对未成年被害人优先予以司法救助。
除此之外,《意见》还提出多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保护条款,聚焦于未成年人的隐私保密和双向保护原则。双向保护,即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意见》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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