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的举证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9 18:21:10 85 人看过

一、离婚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二、离婚诉讼要提交哪些证据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信;

4、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介绍人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证言。

(三)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的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2、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例,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骗婚的证据;

4、包办、买卖婚姻的事实、证言,物证;

5、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通奸、赌博、酗酒的证明,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婚后分居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四)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

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

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

3、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

4、房屋产权的证明、合资建房的证据、证人证言;

5、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

(五)证明子女抚养能力的证据:

1、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

2、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

3、确定抚养费的参考材料。

(六)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起诉离婚的证据应具备以下规格:

1、通奸怀孕;

2、淫乱或卖淫怀孕;

3、非法与他人姘居或重婚怀孕;

4、分娩后一年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七)对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必须具备下列规格: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3、被告与他人通奸或淫乱、卖淫,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人员的证言、被告的陈述。

(八)其它原因的证明。

离婚诉讼也是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对于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作为案件的原告需要承担最初的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看,若原告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那么最终做出的判决将会对其不利。实际应该提供哪些证据,就要看离婚夫妻之间因为什么问题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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