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要求缴纳抵押性钱款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2:05:52 189 人看过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

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用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吉劳函字[1995]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对制止国有、集体、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职工收取抵押金(品)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同样,对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制止。?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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