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行驶的货车刹车失灵,乘客吓得从车上跳下,结果倒地受伤后不幸身亡。在案件处理时死者家属与货车司机等出现了争议:是该货车司机担责还是由乘客自己承担民事责任?死者属于“车上乘客”还是“第三者”?3月25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司机李某担全责,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车上责任险(乘客)范围内赔偿1万元,由车辆所有人广西某物流公司、车辆挂靠人郭某、货车司机李某连带赔偿57万元。
2015年1月22日,李某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搭乘周某从上思县南屏乡运载速生桉木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某岔路路段时,由于李某驾驶的货车制动性能不良,刹车失灵致使驾驶遇险,周某见状从副驾驶座跳下车避险,倒地受伤后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另查明,该涉案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广西某物流公司,挂靠人为郭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此事故中存在过错行为,但受害人周某在车辆刹车失灵致交通事故即将发生时跳车触地死亡系避险过当行为,亦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定李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周某自担30%的民事责任。郭某、物流公司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周某家属不服,上诉称,周某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其已处于保险车辆之下,应认定为“第三者”。一审判决确定李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不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被上诉人保险公司辩称,周某是车上人员,在该车发生险情时跳车,倒地后没有遭到本车的碰撞或碾轧,不应当认定为“第三者”。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李某没有对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上道路行驶前进行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查,未尽到妥善的注意和维修义务,从而引起险情,周某选择跳车避险,其行为是基于普通理性人在自身生命安全遭受威胁的紧急情况下的合理选择,属于紧急避险,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周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时,周某从副驾驶座跳下车,属于非正常下车,其下车后并未被肇事车辆碰撞、碾轧,其仍属车上人员身份,不应认定其为“第三者”,即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故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车上责任险(乘客)范围内赔偿10000元,超出保险限额部分57万元由某物流公司、郭某、李某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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