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法调查措施
《监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1、技术调查措施,只有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人员,经过严格程序才能使用。
2、讯问,适用对象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3、搜查,适用对象为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
4、留置,适用对象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5、通缉,适用对象为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
6、查询和冻结,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适用对象为涉案单位和个人。
7、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适用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
8、要求作出陈述,适用于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
二、适用范围
1、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人员
2、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
3、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及特定人员
4、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或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
监察法的相关处罚就是针对这些违反国家法规的有些是涉嫌贪污的、涉嫌职务犯罪的、涉嫌职务违法的人员。所以只要没做违法乱纪的事,身正不怕影子斜,大家无需担心自己被“监察”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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