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少批多占是指超出征地计划范围多占土地,但国家不实行少批多占的行为。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恢复原有土地,没收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处以罚款;对违法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数量的,按违法占地处罚。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非法占用土地建造房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以违法占地论处。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或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用途批准使用土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并视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批准或者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违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步骤是什么;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被征收土地的村组范围内发出征地通知书(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也应当属于乡集体所有)以书面形式将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征地目的等告知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公告后种植、建造的农作物、建筑物不属于补偿范围。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乡政府就征地通知书的内容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按照村委会或者村民的意见分别记录处理。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当告知被征地人有权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上述知情确认的材料作为征地审批的必备材料。)13;3。地籍测量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或者与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共同对被征收土地的四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种类、数量、规格等进行调查。国土资源部门填写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工作人员填写,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由国土资源部门将业主和使用者签署的资料作为必要的报批资料进行归档上报。13;4。制定“一书四策”,报上级批准;根据咨询、听证、调查、登记等情况,县级、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一书四图”,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规划、补充耕地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征用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并报有审批权的部门。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省、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发布征地公告。征地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征地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目的;
,征地所有人、地点、土地类型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
,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人、用地人应当在征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通知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根据省、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地方案,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制定并公告以村为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地的地点、类型、面积;地上附着物、苗木的种类、数量;被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地的标准、金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土地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内容为:安置补助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措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修改后公告。需要注意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市县政府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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