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就形成了清偿债务的债务人的求偿权。
一、还款人的连带责任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按照相关规定,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由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承担清偿义务。
如果全部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义务代替偿还。
当然,继承人如果自愿为死者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的起诉方法:
1、债务人有遗产,则进行审理实体,可以起诉其继承人;
2、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
3、债务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能终结诉讼,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
三、个人合伙欠款该起诉谁
一起合伙产生的债务,需要根据合伙当时每个合伙人的出资占比或者自行协商的规定,使用自己的财产去偿还相应承担的债务。除此以外,还有个连带义务的概念,就是有连带义务的合伙人或者是债务人,都必须要偿还相应的债务,已经履行债务偿还的合伙人可以要求其他的有连带义务的合伙人偿还其应该偿还的债务份额。这就规定了每个合伙人之间除了是利益的共享关系,还有债务连带关系,对于偿还在合作期间所欠下的债务,每个合伙人都要承担,另一方面也就是保障债务的顺利偿还,一个合伙人是其他合伙人的担保人。合作关系中的每个债务人都应该承担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如果合作关系中的一个人偿还了全部的债务,那么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债务关系也就随之解除。在还债的时候,如果一个债务人偿还了超过自己本来应该偿还的债务,那么这个债务人也就成了其他没有偿还自己相应债务的债务人的债权人,这时是可以要求其他的债务人承担还债责任,自己是债权人。
在个人合伙欠款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先向法院起诉,被起诉的对象债券人可以自行选择,既可以对合作关系中的任意一人进行起诉要求其偿还欠款,也可以对合作关系中的多个或者全部起诉,要求他们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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